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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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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06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19年7月2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153),公告中提及的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康得菲尔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康得新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下称:“北京银行及西单支行”)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9年7月22日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立案受理。

  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撤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245),北京高院裁定撤回起诉后,公司积极组织律师团队商讨维权策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于2020年6月4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0)。公司于2020年7月13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54),北京银行及西单支行提出了管辖权异议申请。公司于2020年7月3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65),北京二中院裁定驳回公司及三家全资子公司的起诉后,公司积极商讨提起上诉等应对策略,并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

  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38),北京高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申请。

  上述诉讼事项,公司已于近日向北京二中院申请立案,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申请的内容如下:

  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单支行

  第三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银行存款本金人民币440,000,000.00元以及自2018年9月21日至2021年1月20日的未结利息人民币57,097,137.04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作为商业银行对存款人原告造成的财产损害暂计人民币43,000,000.00元;

  3、请求判令第三人在被告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上述民事责任的情况下承担补充责任;

  以上诉讼请求金额合计人民币540,097,137.04元。

  4、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本次申请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事项尚处于立案申请阶段,北京二中院是否受理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申请的受理情况,案件受理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

  立案申请凭证。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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