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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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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076 证券简称:康欣新材 公告编号:2021-002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577号)核准,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股)股票310,279,238股,发行价格为2.77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859,473,489.26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6,250,384.12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53,223,105.14元。 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 并于2021年1月20日出具了“永证验字(2021)第210004号”《验资报告》。 上述募集资金已经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2020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以及办理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其他事项。现就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事项公告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5737629666636,截至2021年1月19日,专户余额为85471.18218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通过出具用印齐全且真实完整的支付凭证向乙方发出用款申请。乙方凭签章齐全的《支付凭证》划付。专户资金支付银行相关结算费用,乙方有权直接进行扣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结算费用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业务委托书等),以备核查。

  甲方应保证向乙方、丙方提供各项资料的合法性、完整性、真实性及有效性,乙方对甲方提供的资料仅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核。甲方应保证专户每笔款项的使用符合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资金用途,由于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使用专户资金导致的各项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如遇国家有权机关对募集资金专户执行查询、冻结、扣划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情形,乙方按规定协助,且不对此承担任何责任,但应在三个工作日内邮件通知甲方。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年/月/日,期限/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专户需加挂“安托户”标识,不得开通通兑、取现、对外开立支票、透支以及一般企业网银、微信银行等功能。甲方保证在开立专户时不就上述业务或功能向乙方的营业机构提出申请。

  专户的账户预留印鉴由甲方和乙方共同预留。专户预留印鉴应为企业财务专用章或公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私章(如为授权,需提供法人授权书)及乙方指定人员名章。若甲方发生人员变更,应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并办理预留印鉴变更手续。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车达飞、王福兵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2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及电子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甲方及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四、备查文件

  公司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康欣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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