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的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情况:
公司董事会于2021年1月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现场召开地点: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松岗虹岭二路386号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21年1月26日(周二)。
5、网络投票日期和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6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6、召集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7、主持人:董事长徐咸大先生。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0人,代表股份408,479,9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514%。其中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408,467,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4.149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2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6%;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以外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87,33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911%。
2、公司部分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晁杰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
三、会议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表决具体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公司章程修正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08,46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2/3以上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07,792,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8%;反对687,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07,792,90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318%;反对687,03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68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沈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08,46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5、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为子公司沈阳德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08,46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408,467,9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1%;反对12,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赵磊律师、晁杰律师到会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德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