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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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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45 证券简称:*ST中南 公告编号:2021-016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于近日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三份关于合同纠纷事项的《民事诉状》,并于近日收到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各案件《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等材料,诉讼具体情况如下:

  一、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关于诉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5月31日,原、被告分别签订《12万吨(一期3万吨)多晶硅项目尾气回收装置吸附塔技术协议》(以下简称吸附塔技术协议)《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一期3万吨)尾气回收吸附塔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吸附塔买卖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按照吸附塔技术协议的要求加工承揽吸附塔18台,合同总价51,192,000元。同年7月7日、7月13日,原、被告又分别签订了《一期一线L5万多晶硅项目精馏18台换热器技术协议》、《一期一线1.5万多晶硅项目冷氢化12台换热器技术协议》、《尾气回收一期增补10台换热器技术西协议》及《3万吨/年多晶硅项目冷氢化、精馏、尾气回收车间换热器买卖合同》(以下简称换热器买卖合同)各一份,约定原告按照各技术协议的要求加工承揽换热器40台,合同总价21,600,000元。

  原告于2019年3至4月间交付吸附塔16台,2019年9月17日及18日交付吸附塔各1台,完成了18台吸附塔的交付义务。2019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交付40台换热器,完成了换热器的交付义务。被告向原告付款共计 62,530,376.28 元。

  原、被告合同履行及交货是否逾期产生争议,2019年7月3日本案被告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经过一审,新疆市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20年7月15日判决本案原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吸附塔买卖合同,并承担吸附塔买卖合同违约金3,105,648元、保全费5000 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4,063元。该案件一审过程中,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于 2019年9月17日及18日交付吸附塔各1台,将最后剩余2台吸附塔交付完毕。2019年12月1日新疆东方希望新能源有限公司年产12万吨多晶硅项目(一期3万吨)试车成功,全面投产运营。

  吸附塔买卖合同及换热器买卖合同总价合计72,792,000元,因吸附塔项目投标原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00,000元,该投标保证金因原告中标转为了合同履约保证金。上述合同价款及履约保证金具备了支付及返还的条件,但至今被告仅支付原告款项62,530,376.28元,抵消原告应当承担的违约金3,105,648元、保全费5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44,063元,被告尚结欠原告定作款7,106,912.72元及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7,106,912.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106,912.72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履约保证金1,000,000元(以1,0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二)关于诉雷迪森化学(荆州)有限公司的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雷迪森化学(荆州)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2017年8月18日,原、被告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被告向原告定作非标换热器17台,合同总价4,180,000元。原告按约完成了加工定作义务,合同约定的非标换热器早已经具备了交付条件,但由于被告的原因暂缓交货,被告的货物一直存放在原告车间。2019年12月18日,原告按照被告的发货安排,向被告交付了其中7台设备,但被告至今仍未按照《加工定做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2017年8月18日签订的《加工定作合同》;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2,276,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2,276,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仓储费131,328元;

  (4)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关于诉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的案件

  1、案件当事人

  原告:江阴中南重工有限公司

  被告:庆阳瑞华能源有限公司

  2、案件基本情况

  被告因庆阳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及调峰项目向原告采购换热器及管道法兰等设施设备,原、被告于2015年4月28日及同年9月24日签订《换热器订货合同》一份及《管道法兰订货合同》一份,2015年10月13日及同年11月13 日被告又向原告发送采购单两份,采购管道法兰。原告已按约履行了上述合同义务,但是被告尚结欠原告定作款573,800元未支付。

  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定作款573,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 573,8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和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亦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目前,该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尚未开庭审理,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诉状》、《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

  特此公告。

  中南红文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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