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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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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华锐精密”、“发行人”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已于2020年10月16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于2021年1月13日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 95号)。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44号)》、《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9]148号)》(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上证发[2019]2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上证发[2019]46号)》(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主承销商针对华锐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进行核查,出具本专项核查报告。

  一、本次发行并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一)发行人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

  2020年3月30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决定召开股东大会并将该等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发行人股东大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2020年4月21日,发行人召开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逐项表决并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有关事宜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相关议案。

  (三)上交所、中国证监会关于本次发行上市的审核

  2020年10月16日,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发布《科创板上市委2020年第88次审议会议结果公告》,根据该公告内容,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于2020年10月16日召开2020年第88次会议已经审议同意株洲华锐精密工具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首发)。

  2021年1月13日,华锐精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1] 95号)。

  二、关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和配售股票数量

  根据发行人与潜在战略投资者签订的战略配售协议,发行人本次发行股票的战略配售相关方案如下:

  (一)战略配售对象的确定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对象须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情形: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主承销商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股份限售安排以及实际需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参与战略配售的对象如下:

  ■

  注:限售期限为自本次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

  前述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详见本核查报告第三部分的内容。

  (二)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与数量

  1、本次发行初始战配数量为165.03万股,占初始发行数量15.00%。

  2、根据《业务指引》,招商证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投资”)预计认购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5.00%,即55.01万股。具体比例和金额将在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再根据以下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人民币1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

  (3)发行规模人民币20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

  (4)发行规模人民币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招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与最终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有权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招证投资最终认购数量进行调整。

  3、招商资管华锐精密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110.02万股,同时不超过6,244.93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三、关于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对象的合规性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依照《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选取,具体标准为: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对象的主体资格

  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对象为招证投资和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招证投资

  (1)基本情况

  通过公开途径查询以及书面核查招证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文件,招证投资目前的基本情况如下:

  ■

  经核查,招证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经核查,招证投资者系招商证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招商证券持有100%的股权,招商证券系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业务指引》第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规定,招证投资作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4)关联关系

  经核查,招证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招证投资系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全资子公司。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证投资的书面承诺,其以自有资金参与认购。

  2、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

  (1)基本情况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招商资管华锐精密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拟认购数量共计不超过本次发行总规模的10.00%,即不超过110.02万股,同时不超过6,244.93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具体情况如下:

  ■

  参与该资管计划的每个对象均已和发行人或其全资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或劳务合同。实际参与人姓名、职务、实际缴款金额及比例:

  ■

  注:

  1、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总缴款金额为6,254.93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其中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认购金额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不超过6,244.93万元。

  2、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的参与人均与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合法存续。其中,肖旭凯、李志祥、段艳兰、高江雄、丁国峰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其余参与人为公司核心员工。

  3、最终认购股数待(T-2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2)设立情况

  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于2020年12月2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产品编码:SNJ861)。

  (3)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资管为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实际支配主体,非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4)战略配售资格

  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作为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招商资管的书面承诺,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参与人员认购均以自有资金认购。

  本次共有2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165.03万股(认购股票数量上限)。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10名,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20%的要求。

  (三)认购协议

  发行人与上述确定的获配对象分别订立了战略配售协议,协议约定了认购数量、认购价格及认购款项支付;保密条款;违约责任;通知与送达等内容。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1、招证投资目前合法存续,作为保荐机构招商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四)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2、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目前合法存续,已完成相关备案程序。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同时亦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五)项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经核查后认为:招证投资及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符合《实施办法》和《业务指引》规定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本次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和《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的规定;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主承销商认为:

  (一)本次发行已获得必要的授权与批准且实施本次战略配售已完成了发行人的内部审批程序,并获得批准。

  (二)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数量和配售股份数量符合《业务指引》《科创板首发业务规范》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确定的战略配售对象均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符合发行人选取战略投资者的标准,且符合《业务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四)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向招证投资和华锐精密员工战配资管计划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其中《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为:

  “(一)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二)主承销商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三)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五)除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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