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9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18版)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审计机构、验资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所为富淼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富淼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承诺:“本所为富淼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所为富淼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评估机构北京北方亚事资产评估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本机构为富淼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机构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机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以及依法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本公司承诺,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公司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公司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回购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回购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回购价格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

  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公司将启动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公司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公司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作出如下: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相关部门依法对上述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本人将启动购回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已转让的全部原限售股份的程序,包括但不限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监管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告购回方案并进行购回。公司股票已发行尚未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公司股票已上市的,购回价格为发行价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与公布购回方案前3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孰高者。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购回价相应进行调整。

  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证券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若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按照司法程序履行相关义务,并且,上述承诺不因本人在公司的职务调整或离职而发生变化。

  若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有不同规定的,本人将自愿无条件遵从该等规定。”

  七、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公司就相关股利分配政策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利润分配原则

  在满足正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和中小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业务发展的前提下,坚持现金分红为主这一基本原则,每年现金分红不低于当年度实现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2、利润分配的具体政策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进行利润分配。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的前提下,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合理因素。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2)现金分红条件及比例

  在公司当年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如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且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条件下,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金额超过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③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市值的50%。

  该等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须经董事会批准,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3)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最低现金分红比例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4)利润分配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公司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可以根据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分红或发放股票股利,具体形式和分配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有关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八、关于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就欺诈发行上市股份购回事项作出如下承诺:

  “1、富淼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富淼科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富淼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富淼科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实际控制人施建刚

  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富淼科技不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情形。

  2、若富淼科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富淼科技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以及存在不符合发行上市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注册的行为并已经发行上市的,本公司/本人将在中国证监会等有权部门确认后5个工作日内启动股份购回程序,购回公司本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若富淼科技本次发行及上市的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九、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淼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本公司/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公司或本公司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富淼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淼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富淼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富淼科技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富淼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公司/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富淼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富淼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人或本公司/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本人在富淼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富淼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富淼科技违规提供担保;

  5、本公司/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富淼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本人签署,即对本公司/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该承诺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二)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

  公司其他5%以上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淼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2、本公司/本企业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企业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富淼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淼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富淼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富淼科技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富淼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公司/本企业保证不利用在富淼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富淼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公司/本企业或本公司/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公司/本企业在富淼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富淼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富淼科技违规提供担保;

  5、本公司/本企业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富淼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本公司/本企业签署,即对本公司/本企业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该承诺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三)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本人将继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富淼科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

  2、本人将尽量避免和减少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机构(以下简称“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与富淼科技之间的关联交易;

  3、对于无法避免或者有合理原因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富淼科技公司章程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等价和有偿的一般商业原则,与富淼科技签订关联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确保富淼科技的独立性和关联交易的公允性,以维护富淼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4、本人保证不利用在富淼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富淼科技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本人或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保证不利用本人在富淼科技中的地位和影响,违规占用或转移富淼科技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或要求富淼科技违规提供担保;

  5、本人愿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富淼科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本承诺函一经本人签署,即对本人构成有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责任,且该承诺持续有效,不可撤销。”

  十、关于未能履行承诺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承诺

  公司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公司控股股东

  控股股东飞翔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富淼科技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富淼科技重组、为履行投资者利益承诺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取富淼科技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公司的部分,且本公司应得的现金分红可由富淼科技直接用于赔偿因本公司未履行承诺而给富淼科技或投资者带来的损失,直至本公司履行承诺或弥补完富淼科技、投资者的损失为止;(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富淼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富淼科技指定账户;(5)本公司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富淼科技投资者利益。”

  (三)公司实际控制人

  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富淼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富淼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富淼科技指定账户;(4)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提出补充或替代承诺,以保护富淼科技及其投资者的权益;(3)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富淼科技投资者利益。”

  (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3)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富淼科技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富淼科技指定账户;(5)本人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富淼科技投资者利益。”

  十一、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已经按《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对信息披露违规、稳定股价措施及股份锁定等事项作出承诺,已就其未能履行相关承诺提出进一步的补救措施和约束措施。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核心技术人员所作出的承诺合法、合理,失信补救措施及时有效。

  (二)发行人律师对上述承诺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出具的各项承诺及约束措施系承诺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上述责任主体签署的承诺书相关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发行人相关责任主体签署的上述承诺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1月27日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