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18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27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放大 缩小 默认

  (上接A17版)

  ■

  瑞和润达的合伙人出资构成如下:

  ■

  鸿程景辉、翔运富通、瑞和润达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故未在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

  鸿程景辉、翔运富通、瑞和润达持有的发行人股份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五、本次发行前后的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为9,160万股。本次公开发行3,055万股,本次发行的股份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01%。

  本次发行前后的股东持股情况如下:

  ■

  发行人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及其他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不存在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股份的情况。

  六、本次发行后公司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

  ■

  七、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情况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3,055.00万股,发行股份占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01%,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为12,215.00万股。本次发行中,最终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458.25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5.00%。

  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由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构成,其中华泰联合证券跟投机构为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富淼科技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富淼科技员工资管计划”)。

  (一)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保荐机构子公司名称:华泰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2、与保荐机构的关系:华泰创新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为华泰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

  3、获配股数:1,527,500股

  4、获配金额:20,743,450.00元

  5、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比例:5%

  6、限售安排:限售期为24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拟参与战略配售情况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华泰富淼科技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本次共获配3,055,000股,占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10.00%,含佣金的获配总金额为41,694,334.50元,其中获配金额为41,486,900.00元,对应配售经纪佣金为 207,434.50 元。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科创板战略配售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富淼科技员工资管计划的基本情况如下:

  具体名称:华泰富淼科技家园1号科创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设立时间:2021年1月4日

  备案日期:2021年1月5日

  备案编码:SNR397

  募集资金规模:6,000万元(不含孳生利息)

  管理人: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实际支配主体: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及持有富淼科技员工资管计划比例如下:

  ■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数量为3,055.00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25.01%,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不进行老股转让。

  二、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为13.58元/股。

  三、每股面值

  每股面值为1.00元。

  四、市盈率

  本次发行市盈率为20.14倍(按发行价格除以每股收益计算,其中每股收益按照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五、市净率

  本次发行市净率为1.30倍。(按每股发行价格除以发行后每股净资产计算)

  六、发行后每股收益

  0.70元(根据2019年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10.42元/股。(根据2019年12月31日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一)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41,486.90万元

  (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己于2021年1月25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中汇会验[2021]0120号《验资报告》。该验资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根据我们的审验,截至2021年01月25日止,贵公司实际已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550,000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14,869,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47,945,833.92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66,923,166.08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仟零伍拾伍万元整,资本公积为人民币336,373,166.08元。”

  九、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总额及明细构成

  ■

  十、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36,692.32万元。

  十一、发行后股东户数

  本次发行后股东户数为27,957户。

  十二、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未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为3,055.00万股。其中,最终通过向战略投资者定向配售的股票数量为458.25万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1,558.05万股,其中网下投资者缴款认购1,558.05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0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38.70万股,其中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1,037.4327万股,放弃认购数量为1.2673万股。本次发行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股份数量1.2673万股。

  

  第五节 财务会计信息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30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1-6月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汇会审[2020]5909号)。对公司2020年9月30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中汇会阅〔2020〕6412号)。相关财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中进行了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及招股意向书附录,本上市公告书不再披露,敬请投资者注意。

  公司预计2020年1-12月可实现营业收入区间为104,000万元至110,800万元,同比下降8%至2%;预计2020年1-12月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区间为10,080万元至10,760万元,同比上升18%至26%;预计2020年1-12月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区间为9,400万元至10,080万元,同比上升14%至22%。公司营业收入较2019年同比下降,主要原因为主要原材料价格下降导致产品销售单价下降所致。在主要原材料价格大幅下降的情况下,公司功能性单体毛利率因市场供求关系及订单定价时点与实际生产时点的差异而上升,水溶性高分子的销售单价因价格调整的滞后性降幅有限,从而毛利率上升,因此导致公司扣非归母净利润同比上升。

  上述2020年1-12月财务数据是公司财务部门估算的结果,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阅,且不构成公司的盈利预测和业绩承诺。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整体经营状况正常,主要原材料的采购情况、主要产品的销售情况、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情况、税收政策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方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安排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公司已与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专户存储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监管协议,具体账户开立情况如下:

  ■

  二、其他事项

  本公司在招股意向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一、本公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情况正常。

  二、本公司所处行业和市场未发生重大变化,采购和销售价格、采购和销售方式等未发生重大变化。

  三、除与正常业务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借款等商务合同外,本公司未订立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四、本公司没有发生未履行法定程序的关联交易,且没有发生未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重大关联交易。

  五、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六、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本公司住所未发生变更。

  八、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本公司未发生除正常经营业务之外的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

  十三、本公司未发生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认为富淼科技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发行人股票具备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条件。华泰联合证券愿意保荐发行人的股票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二、保荐机构相关信息

  (一)保荐机构的基本信息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禹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B7栋401

  联系电话:025-83387696

  传真:025-83387711

  保荐代表人:蔡福祥、时锐

  项目协办人:张鹏飞

  项目组其他成员:许珂璟、李悟、涂清澄、章天欣、韩斐冲、李凯、杨阳

  (二)保荐代表人及联系人的姓名、联系方式

  保荐代表人蔡福祥,联系电话:025-83387696

  保荐代表人时锐,联系电话:025-83387709

  三、为发行人提供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代表人的具体情况

  蔡福祥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副总裁,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华兴源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了江苏银行非公开发行优先股、霞客环保重大资产重组等项目。

  时锐先生,华泰联合证券投资银行业务线总监,作为保荐代表人负责了双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江苏新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华兴源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蓝特光学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作为项目协办人参与了金智科技非公开发行项目;作为项目主要成员参与了通灵珠宝、鹏鹞环保、国科微、大烨智能等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

  

  第八节 重要承诺事项

  一、关于股份流通限制、自愿锁定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

  公司的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承诺:“1、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富淼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富淼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富淼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本人持有富淼科技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公司/本人所持富淼科技首发前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公司/本人所持富淼科技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还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人将在富淼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富淼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富淼科技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公司其他股东

  公司其他股东作出如下承诺:

  “1、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所持富淼科技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后,本公司/本企业/本人拟减持首发前股份的,还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在富淼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富淼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富淼科技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公司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全体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淼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富淼科技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如富淼科技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富淼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若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富淼科技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所持富淼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

  4、本人所持富淼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富淼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富淼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富淼科技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5、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限售与减持的承诺。

  6、本人拟减持富淼科技股份的,还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7、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富淼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富淼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富淼科技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公司监事

  公司全体监事作出如下承诺:

  “1、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淼科技股份,也不要求富淼科技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所持富淼科技股份锁定期届满后,本人在富淼科技任职期间,每年转让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富淼科技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富淼科技股份。本人在任职期届满前离职的,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本人亦遵守本条承诺。

  3、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本承诺。

  4、本人拟减持富淼科技股份的,还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5、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富淼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富淼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富淼科技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公司核心技术人员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作出如下承诺:

  “1、自富淼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前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 ),若本人在前述期间自富淼科技处离职,离职后6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富淼科技首发前股份。

  2、自首发前股份的锁定期届满之日起4年内,本人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超过富淼科技上市时本人所持富淼科技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

  3、本人拟减持富淼科技股份的,还将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若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人将在富淼科技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开披露未能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就未履行承诺事宜向富淼科技其他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违反上述承诺事项,所得收益归富淼科技所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

  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人所持富淼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实际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若富淼科技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发行价应相应调整)。

  2、本公司/本人在减持富淼科技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以下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富淼科技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富淼科技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富淼科技股份总数的5%。上述减持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当富淼科技或本公司/本人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本人将不会减持富淼科技股份。

  4、当本公司/本人计划减持富淼科技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5、本公司/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本人违反减持承诺,本公司/本人将违规减持股票的全部收益上缴富淼科技。”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瑞仕邦、鸿程景辉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本公司/本企业在减持富淼科技股票时将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以下规定: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富淼科技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富淼科技股份总数的2%;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单个受让方的受让比例不低于富淼科技股份总数的5%。上述减持的其他事项,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当富淼科技或本公司/本企业存在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禁止减持股份情形时,本公司/本企业将不会减持富淼科技股份。

  3、当本公司/本企业计划减持富淼科技股份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全部的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4、本公司/本企业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持股及股份变动的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股东的义务。如本公司违反减持承诺,本公司/本企业将违规减持股票的全部收益上缴富淼科技。”

  三、关于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和承诺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进一步明确稳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公司股价的措施,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要求,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江苏富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相关预案的主要内容如下:

  1、稳定公司股价预案启动情形

  (1)预警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120%时,公司将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投资者见面会,与投资者就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发展战略进行深入沟通。

  (2)启动条件:上市后三年内,当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时,应当在10个交易 日内召开董事会审议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方案,明确该等具体方案的实施期间,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启动实施稳定股价的具体方案。

  (3)停止条件:

  在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尚未正式实施前或实施期间内,如公司股票连续5个交易日收盘价高于每股净资产时,将停止实施股价稳定措施。上述第2项稳定股价具体方案实施期满后,如再次发生上述第2项的启动条件,则再次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继续回购或增持公司股份将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责任主体

  采取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责任主体包括公司的控股股东、公司及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和高级管理人员。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具体措施

  公司稳定股价措施包括:由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由公司回购公司股票,由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上述措施可单独或合并采用。

  (1)增持措施

  采取增持股票措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且增持股票的数量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①控股股东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公司控股股东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20%;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60%。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累计计算。

  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单一年度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由公司领取薪酬总额(税前,下同)的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由公司领取的薪酬总额的50%。

  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再累计计算。

  (2)回购措施

  公司回购股份应满足《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公司股票回购的有关要求。

  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高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20%,且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2%;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50%;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资金的总额。回购方案启动后,公司将在证券交易所以市场价格回购公司股票,直至单次资金或当年度回购资金全部使用完毕或满足本次预案的停止条件。

  (3)启动程序及实施期限

  ①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增持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由公司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履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审批或者备案的,应履行相应的审批或者备案手续。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自增持公告作出之日起3个交易日内开始启动增持,并应在30日内实施完毕。

  ②公司董事会应在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之日起10个交易日内做出实施回购股份或不实施回购股份的决议。在做出决议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回购股份预案(应包括拟回购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或不回购股份的理由,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股东大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程序,公司应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并在履行完必需的审批、备案和信息披露等法定程序后在30日内实施完毕。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约束措施

  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相关责任主体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一) 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二) 自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10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会议,并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董事会不履行上述义务的,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三) 控股股东及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控股股东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控股股东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控股股东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四)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增持股票义务,但未按规定提出增持计划和(或)未实际实施增持计划的,公司有权责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更换相关董事,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5、相关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

  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作出如下承诺:

  “1、自富淼科技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富淼科技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富淼科技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富淼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富淼科技回购公司股票;

  (2)富淼科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富淼科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本公司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

  3、如本公司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富淼科技有权责令本公司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本公司仍不履行的,富淼科技有权扣减应向其支付的现金分红,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本公司多次违反上述规定的,扣减现金分红金额累计计算。”

  (2)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

  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富淼科技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富淼科技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富淼科技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富淼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富淼科技回购公司股票;

  (2)富淼科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富淼科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

  3、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本人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实际控制人或董事会、监事会、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提请股东大会同意撤换本人董事职位。

  4、若公司董事会未履行召开董事会会议,及时公告将采取的具体措施并履行后续法律程序的义务。本人及全体董事以上一年度薪酬为限对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3)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自富淼科技上市后36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富淼科技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发生除权除息事项,每股净资产作相应调整)情形时,富淼科技将根据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启动富淼科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价稳定预案,采取以下措施中的一项或多项稳定公司股价:

  (1)富淼科技回购公司股票;

  (2)富淼科技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富淼科技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通过的其他稳定股价的措施。

  2、若被触发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本人将按照公司的股价稳定预案无条件增持公司股票。

  3、如本人未能履行增持义务,则本人应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责令本人在限期内履行增持股票义务,并进行公告。本人仍不履行的,公司有权扣减其应向本人支付的薪酬,代为履行增持义务。本人拒不履行规定的股票增持义务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解聘本人。”

  四、关于填补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具体如下:

  (一)加快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和建设进度,尽快实现项目收益;

  (二)继续加大公司研发投入,不断开发新产品,以适应新老客户的需求;

  (三)继续加大市场开拓力度,开发新的优质客户;

  (四)根据公司盈利情况,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公司的利润分配制度。

  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相应的承诺: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1)本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亦不会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将严格遵守公司的预算管理,本人的任何职务消费行为均将在为履行本人职责之必须的范围内发生,并严格接受公司监督管理,避免浪费或超前消费。

  (3)本人不会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履行本人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将尽最大努力促使公司填补回报的措施实现。

  (5)本人承诺将积极推动公司薪酬制度的完善,使之更符合填补回报措施的要求;支持公司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在制订、修改、补充公司的薪酬制度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人承诺在推动公司股权激励(如有)时,应使股权激励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7)本人将支持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的相关议案,并愿意投赞成票(如有投票权)。

  (8)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9)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者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1)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补偿责任;3)无条件接受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

  2、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承诺如下:

  “(1)本企业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企业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3、为使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实际控制人施建刚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

  (2)本人承诺不侵占公司利益。”

  五、关于依法承担赔偿或赔偿责任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公司作为发行人承诺:

  “若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富淼科技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公司控股股东飞翔股份、实际控制人施建刚先生承诺:

  “若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富淼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人将在上述违法事实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司法机关认定后10个交易日内,本着简化程序、积极协商、先行赔付、切实保障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原则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投资者损失根据与投资者协商确定的金额,或者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司法机关认定的方式或金额确定。”

  (四)本次发行的相关中介机构的承诺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承诺:“本公司已对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核查,确认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本公司为富淼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情形;若因本公司为富淼科技本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下转A19版)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