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33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ST科陆          公告编号:2021004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陆电子”)股东饶陆华先生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调解书》【(2020)京02民初372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因与饶陆华先生存在民事纠纷,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1)。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陆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原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饶陆华质押式证券回购纠纷一案,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饶陆华应当偿付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本金20,827万元,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以融资本金20,827万元中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

  2、本协议第1项下融资本金和利息、违约金的支付期间和金额如下:(1)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融资本金3,000万元;(2)2021年9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融资本金5,000万元;(3)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融资本金8,000万元;(4)2022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支付融资本金4,827万元;(5)202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支付按照本协议第1项计算的利息和违约金。

  3、饶陆华如未按本协议第1项、第2项约定按时足额履行任意一期付款义务,应于违反该期付款义务当日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尚欠融资本金,并支付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合计以融资本金20,827万元中的未偿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8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融资本金付清之日止)。

  4、饶陆华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向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损失14.72万元、律师费损失95.4万元。

  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本协议第1项、第2项、第3项、第4项下饶陆华的债务,有权以拍卖、变卖饶陆华质押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5,130万股股票(证券代码002121)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6、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饶陆华负担。

  7、本调解协议自各方签字后即生效。

  三、本次股东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饶陆华先生本次诉讼事项系其自身债务所致,与公司无关。如饶陆华未能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拍卖、变卖饶陆华质押的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共计5,130万股股票(证券代码002121)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京02民初372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证券代码:002121           证券简称:*ST科陆          公告编号:2021005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陆电子”)股东饶陆华先生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1220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因与饶陆华先生存在民事纠纷,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关于公司股东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与被告饶陆华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本次诉讼判决情况

  就万向信托股份公司诉饶陆华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20)浙01民初1220号】主要内容如下:

  1、被告饶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回购价款108,882.32万元,违约金21,892.49万元(违约金暂计算至2020年4月30日,自2020年5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以未付回购价款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另行计算)

  2、被告饶陆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支付律师费;

  3、原告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有权在其债权范围内,以被告饶陆华持有并提供质押的205,523,474 股科陆电子(证券代码:002121)股票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饶陆华需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申请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三、本次股东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饶陆华先生本次诉讼事项系其自身债务所致,与公司无关。如饶陆华未能履行相关付款义务,万向信托股份公司有权对饶陆华持有并提供质押的205,523,474 股科陆电子(证券代码:002121)股票折价或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相关股份若被司法处置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将积极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浙01民初1220号】。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陆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