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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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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0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钟玉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相关人员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因涉嫌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15)。

  公司于2021年1月20日收到了证监会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为:处罚字[2021]4号)。

  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先生: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涉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息披露违法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康得新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7年至2018年间,康得新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并向银行间市场合格机构投资者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包括2期中期票据“17康得新MTN001”和“17康得新MTN002”,共募集金额20亿元,以及2期超短期融资券“18康得新SCP001”和“18康得新SCP002”,共募集金额15亿元。经查,发行和存续期康得新披露的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5年至2018年,康得新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采购、生产、研发费用、产品运输费用等方式,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研发费用和销售费用,导致2015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242,745,642.37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6.22%;2016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943,420,778.01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27.85%;2017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3,908,205,906.9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134.19%;2018年财务报告中虚增利润总额2,436,193,525.40元,占当期披露的经审计的利润总额的711.29%。

  根据康得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集团)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西单支行签订的《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康得新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3家子公司在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796、3863、4181、5278账户(以下简称北京银行账户组)的资金被实时、全额归集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西单支行尾号为3258的账户。康得新北京银行账户组各年末实际余额为0。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分别为9,571,053,025.20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4,599,634,797.29元)、14,689,542,575.86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6,160,090,359.52元)、17,781,374,628.03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0,288,447,275.09元)、14,468,363,032.12元(其中北京银行账户组余额为12,209,443,476.52元)。康得新2015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中披露的银行存款余额存在虚假记载。

  上述违法事实,有交易商协会注册通知书、发行公告文件、存续期信息披露文件、虚构业务工作底稿、虚构业务资金平账记录、合同文件、工作台账、电子邮件、货运提单、财务账册及凭证、董事会决议、相关情况说明、相关人员笔录、《现金管理业务合作协议》、银行账户资料、银行流水、审计报告等证据证明。

  康得新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规定,钟玉作为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领导、策划、组织并实施了上述全部违法事项,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人民银行证监会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债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银发[2018]296号)“一、......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各类债券品种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以及其他违反证券法的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等有关规定进行认定和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一、对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二、对钟玉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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