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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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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369               证券简称:卓翼科技               公告编号:2021-012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增加、变更或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对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1年1月20日下午15: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2021年1月20日,其中:

  (1)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  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5栋六楼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陈新民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总计17人,代表股份数108,637,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15%。

  2、现场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6人,代表股份数

  98,076,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87%。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11人,代表股份数10,561,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8%。

  4、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议案及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8,138,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9%;反对49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83,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64%;反对4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李静娴律师、张芳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1)第016号

  致: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20日下午15: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5栋六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6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深圳市卓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于2021年1月4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1年1月20日下午15:30在深圳市南山区西丽平山民企科技工业园5栋六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陈新民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1月20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8,637,24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161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6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98,076,1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2987%。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0,561,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28%。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3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0,582,04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665%。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108,138,446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09%;反对498,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9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083,24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2864%;反对498,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136%;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李怡星

  经办律师(签字):

  本所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1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三座8层

  邮编: 518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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