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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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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317 证券简称:营口港 公告编号:临2021-010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拟协议转让部分股份事项获得国务院国资委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或“公司”)于近日收到实际控制人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转来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下发的《关于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有关事项的批复》(国资产权[2021]36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同意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集团”)将所持攀钢集团钒钛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钢钒钛”)51,538.4772万股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给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务集团”)持有;作为支付对价,营口港务集团将所持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口港”)46,582.8544万股股份非公开协议转让给攀钢集团持有。

  二、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营口港总股本不变,其中:营口港务集团(CS)持有460,158.683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1.09%;攀钢集团(SS)持有46,582.8544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7.20%。

  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攀钢钒钛总股本不变,其中:攀钢集团(SS)持有253,306.8341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29.49%;营口港务集团(CS)持有51,538.4772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6.00%。

  三、请相关股东凭此批复办理股份过户手续,并按照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股东权利,维护国有权益,促进上市公司健康发展。

  四、请国有股东在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在国务院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中填报。

  五、本批复自印发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

  公司控股股东营口港务集团与攀钢集团于2020年12月26日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攀钢集团有限公司与营口港务集团有限公司之非公开股份转让协议》于上述国务院国资委批准后正式生效,相关股东尚需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公司股份协议转让过户的相关手续。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和网站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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