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杰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1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权益变动系公司实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股本增加而被动稀释,不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未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本次权益变动后,控股股东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电网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下降4.8%;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招商”)持股比例下降至5%以下;国家军民融合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或“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中科招商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产业投资基金出具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因公司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导致股本增加,控股股东中电网通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下降4.8%;中科招商的持股比例被动稀释降至5%以下,产业投资基金的持股比例超过5%。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
1、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电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科1
法定代表人:原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MA091RCJ6M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通信网络与电子信息系统及相关设备、软件、硬件产品的研发、生产(仅限分支机构)、销售及技术服务;信息系统集成;通信系统工程施工及总承包;通信导航运营服务;电子产品的检验、认证(凭许可证经营)、维修;计量服务;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制、禁止的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公司股东: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00%。
2、广州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
机构名称:广州通信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七研究所)
住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新港中路381号
负责人:杨新
机构代码:121000004558594877号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通信研究,促进电子科技发展,信息工程系统研制,电子自动化工程系统研制,智能建设工程系统研制,安全防范工程系统研制,电子材料与仪器研制,仪器设备研制,产品检验检测与仪器计量技术服务、咨询,相关系统集成工程设计与技术服务,《移动通信》出版。
3、石家庄通信测控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机构名称:石家庄通信测控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五十四研究所)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589号
负责人:张桂华
机构代码:12100000401749530L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通信测控技术研究,促进信息产业事业发展。通信、测控、情报、侦查、质控、航天应用、信息对抗、频谱管理、导航、集成电路、天线伺服、无人飞行器技术研究、研制及维修;信息系统集成;相关产业化推广、认证、检验、检测和校准;硕士研究生培养、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咨询服务;《无线电工程》和《无线电通信技术》出版。
3、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中电科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73号裕惠大厦A座17层
法定代表人:陈永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783888XG
注册资本:3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营业期限:长期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股权投资、投资咨询;产权经纪。(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4、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
机构名称: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四研究所
住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六合路98号
负责人:郑名源
机构代码:12100000498672233W
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激光通信研究,促进电子科技发展。光通信系统与网络技术研究开发与设计、模拟和数字光纤通信设备研究开发大气激光通信设备研究开发,光有元和无源器件研究与开发,电子系统工程设计,光通信测试计量仪器和仪表技术研究与开发、智能建筑系统工程和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相关配套设备和器具设计与开发、相关培训与咨询服务、《光通信技术》出版。
(二)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深圳市中科招商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4009号投资大厦13层C1区
法定代表人:许禄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11096329
注册资本:4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2001-06-22至2021-06-22
经营范围:一般经营项目是:直接投资高新技术产业和其他技术创新产业;受托管理和经营创业资本;投资咨询业务;直接投资或参与企业孵化器的建设;资产受托管理。
公司股东:北京城建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持股30%、北京市中科远东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5%、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5%、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持股15%、内蒙古鄂尔多斯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持股14.25%、中科招商投资管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持股0.75%。
(三)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名称:产业投资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河路135号D座2层(东升地区)
法定代表人:龙红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MA01GC0U3L
注册资本:5,6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期限:2018-12-24至2028-12-23
经营范围:股权投资;投资咨询;项目投资;资产管理。(“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4、不得对所投资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提供担保;5、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主要股东: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持股14.2857%、北京忠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8.9286%、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9286%、中国航空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8.9286%、北京市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合伙)持股7.1429%、中国船舶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1429%、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1429%、中船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持股5.3571%、北京翠微集团持股5.3571%。
二、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0号),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114,231,444股新股。公司目前已完成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工作,新增105,325,838股有限售条件股份于2021年1月1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毕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577,993,987股增加至683,319,825股。
三、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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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涉及事项
(一)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中电网通及一致行动人、中科招商、产业投资基金,其中中科招商、产业投资基金股东权益变动事项涉及披露的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公司同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zse.cn/)披露的《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
证券代码:002544 证券简称:杰赛科技 公告编号:2021-002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及四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12日出具的《关于核准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760号)核准,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杰赛科技”)非公开发行了105,325,838股有限售条件股份,发行价格为13.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375,555,444.28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12,902,807.04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362,652,637.24元。
上述募集资金的到位情况已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出具了大信验字[2020]第1-00220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1-00221号《验资报告》。
二、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三方或四方监管协议的议案》。
截至2020年12月24日,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杰赛科技全资子公司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杰赛科技全资子公司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以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截至2020年12月24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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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甲方)、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9550880021016300642,截止2020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136,317.54万元。该专户中40,708.00万元用于甲方信息技术服务基地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剩余金额后续划拨进入其他四家约定的银行账户(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科技园支行:8110901012701243801,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13150500001300057494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东街支行:8111801012500776328,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黄埔大道西支行:38830180808988680),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二)公司(甲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38830180808988680,截止2020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三)公司(甲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8110901012701243801,截止2020年12月2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下一代移动通信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3、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4、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5、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6、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7、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8、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14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9、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1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12、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应提交北京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四)公司(甲方一)、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名称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131505000013000574948、开户机构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和平西路支行,截止2020年12月24日,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G高端通信振荡器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该账户不得提现、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开通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自助支付功能。乙方有权对该账户支付渠道进行控制,除按本协议的约定办理相关业务以外,不能以其他任何方式处分账户及账户内资金。
二、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G高端通信振荡器的研发与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可随时前往乙方处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有权向乙方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上述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同时甲方一和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如需前往乙方处查询对账明细等,应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由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前往乙方处查询。
七、甲方二单次或某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减去募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之后的款项)的20%的,原则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按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丙方按上述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事先得到甲方一同意并向乙方出具加盖丙方公章的书面变更授权委托文件,丙方将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甲方一、乙方。变更授权委托文件自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变更授权委托文件生效前,原授权委托文件或本协议约定的授权事项仍然有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因自身的原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连续三次未根据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要求配合查询、复印账户资料的,甲方一和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十、资金划转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二到银行柜面进行账户资金划转,甲方二到银行柜面发起支付申请,并附加盖甲方二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如有)。甲方二确认支付申请内容、划款指令、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甲方二确认甲方二在银行柜面发起支付申请的行为系通过甲方二有权操作人员开展,付款申请的内容及行为均已取得甲方二各项授权和批准,该支付申请内容及行为未经甲方二各项授权和批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由甲方二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对甲方二发出的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通过后通过银行柜面实现资金划转。本协议所述表面一致性审查,系指对支付申请、划款指令中的要素是否齐全、一致,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划款指令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等进行形式审查,乙方不对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乙方仅对甲方二通过银行柜面发起的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通过后由银行柜面实现资金划转。因该支付申请内容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二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对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监管资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二向乙方发出付款申请时,甲方二应确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出账户余额的付款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若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二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督导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相应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二收取银行结算、划转手续费,并从该监管账户中扣收。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公司(甲方一)、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分行(乙方)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账户”),账户名称为河北远东通信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账号为8111801012500776328、开户机构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谈固东街支行,截止2020年12月24日,账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泛在智能公共安全专网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用作其他用途。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二填写中信银行“监管宝”产品申请表(监管宝系乙方开发的网银支付类业务,通过此功能实现网银支付类业务的银行监管模式管控,实现银行监管模式监管支付业务),乙方根据甲方二申请内容为账户开通“监管宝”功能。“监管宝”功能开通前该账户不得提现、不得办理通兑业务,不得开通柜面转账,不得开通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离柜支付功能,乙方有权对该账户采取支付监管措施。
“监管宝”功能开通后,该账户不得提现、不得办理通兑业务,账户仅能通过“监管宝”对外进行支付(包括但不限于柜面转账,自助终端、电话银行等离柜支付功能)。
二、截至本协议生效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三、各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四、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关于“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泛在智能公共安全专网装备研发及产业化项目”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一和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五、甲方一和甲方二授权丙方可随时前往乙方处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胡璇、朱烨辛有权向乙方查询、复印账户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提供所需的有关账户的资料。
上述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账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
同时甲方一和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六、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如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丙方如需前往乙方处查询对账明细等,应根据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由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前往乙方处查询。
七、甲方二单次或某一会计年度内累计从账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超过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减去募集期间所发生的费用之后的款项)的20%的,原则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10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并按丙方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甲方二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丙方按上述要求提供专户的支出明细。
八、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事先得到甲方一同意并向乙方出具加盖丙方公章的书面变更授权委托文件,丙方将变更后保荐代表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书面通知甲方一、乙方。变更授权委托文件自乙方收到之日起生效,变更授权委托文件生效前,原授权委托文件或本协议约定的授权事项仍然有效。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九、乙方因自身的原因违反本协议约定连续三次未根据丙方指定保荐代表人要求配合查询、复印账户资料的,甲方一和甲方二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账户。
十、资金划转
(一)“监管宝”功能开通后,甲方二可通过网上银行进行账户资金划转。甲方二通过网上银行向乙方发出线上支付申请,并附加盖甲方二账户预留印鉴的划款指令扫描件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如有)。甲方二确认支付申请内容、划款指令、相关证明资料(如有)合法、真实、完整、准确、有效。甲方二确认甲方二通过网上银行发起支付申请的行为系通过甲方二有权操作人员开展,付款申请的内容及行为均已取得甲方二各项授权和批准,该支付申请内容及行为未经甲方二各项授权和批准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及不利后果由甲方二自行承担,与乙方无关。
(二)乙方对甲方二发出的付款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银行实现资金划转。本协议所述表面一致性审查,系指对支付申请、划款指令中的要素是否齐全、一致,资金用途是否符合本协议约定,划款指令加盖的印鉴与预留印鉴是否一致等进行形式审查,乙方不对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三)乙方仅对甲方二通过网上银行发起的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审核通过后通过网上银行实现资金划转。因该支付申请内容或行为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规定所导致的全部责任由甲方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二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未正确审核甲方二的支付申请或未按本协议的约定对支付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而使本监管资金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有效期内,如被国家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协助完成划款,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甲方二向乙方发出付款申请时,甲方二应确保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出账户余额的付款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若由此造成损失的,由甲方二按实际损失赔偿。
十一、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账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丙方督导期为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
十二、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有权按照相应服务收费标准向甲方二收取银行结算、划转手续费,并从该监管账户中扣收。
十三、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十四、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首先应在争议各方之间协商解决。如果协商解决不成,争议各方均有权向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3、大信验字[2020]第1-00220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0]第1-00221号《验资报告》。
特此公告。
广州杰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