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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5日 星期五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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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816 证券简称:*ST安信 编号:临2021-002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公告暨前期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新增1宗案件尚在审理中;1宗案件已撤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尚在审理中的案件金额约2.07亿元;已撤诉案件的金额6.13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已撤诉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一、 新增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近日,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安信信托”)收到起诉书,涉及安信信托的给付义务。具体公告如下:

  ■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了上海金融法院出具的《应诉通知书》。

  (1)案号:(2020)沪74民初3702号

  (2)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被告二: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3)原告的主要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40,000,000元,及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的利息人民币29,446,666.67元、逾期利息人民币88,340,000元、罚息人民币106,920,846.67元,以及自2020年9月1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逾期利息及罚息;

  2.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上述第一项请求中的140,000,000元承担补足义务,并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补足方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9月11日,补足方逾期利息为人民币23,311,944.44元,违约金为人民币44,170,000元);

  3.本案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4)起诉书陈述的主要事实与理由:

  2016年3月22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债权转让协议》,被告二将其部分债权资产(债务人为被告一)转让给原告。同日,原告与被告二签订《委托代理业务协议》,原告委托被告二对上述收购的债权资产进行清收,被告二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若不能按照约定按期足额向原告支付处置回收目标款的,其对每一期处置回收目标款承担补足义务。原告认为,《贷款合同》项下债权已到期,但被告一仍未履行还款义务,要求公司承担相关的差额补足义务。

  (5)诉讼判决及进展情况:

  已立案,审理阶段。

  二、 前期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前期披露了涉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案件(公告编号为临2020-060号)。2021年1月12日,上海金融法院做出(2020)沪74民初3491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已于2020年12月28日向上海金融法院提出撤诉申请,裁定准许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07,993元,减半收取计1,553,996.50元,由原告负担。

  三、相关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新增的诉讼案件尚在审理中,目前暂无法判断相关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上述已撤诉案件暂未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影响。公司将依据法律规定程序,积极行使诉讼权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民事裁定书》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安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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