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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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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度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作为正在履行北京映翰通网络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映翰通”、“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日至本次现场检查期间(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间”)的规范运作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就现场检查的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本次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项目组对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三会运作情况、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情况以及承诺履行情况等。

  二、对现场检查事项逐项发表的意见

  (一)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状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映翰通最新修订的公司章程,核查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等资料,并与公司高管等相关人员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完备、合规,相关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能够按照有关规定的要求履行责任,内部控制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二)信息披露情况

  现场检查人员核查了公司信息披露清单及文件、相关的三会文件等,并与指定网络披露的相关信息进行对比,并对高管就信息披露事项进行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独立性以及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往来科目情况,查阅了公司三会会议资料,考察了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并与财务人员进行沟通。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映翰通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有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资产完整,人员、机构、业务、财务保持独立。

  (四)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募集资金账户的开户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原始凭证和银行对账单等资料,询问了相关负责人关于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募集资金均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已分别与保荐机构以及专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不存在被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占用的情形,也不存在未经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

  2020年,公司在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时由于存在工作疏忽,导致现金管理余额超出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使用额度,而后公司在自查时发现相关情况后,补充履行了相关审议程序,及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确认。

  (五)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

  项目组查阅了公司相关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和信息披露文件,核查了公司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与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映翰通已按照相关制度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和对外投资进行了规范;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方面不存在重大的违法违规和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经营状况

  项目组查阅了相关行业及市场信息、公司的经营业绩情况,与公司高管进行访谈,了解近期公司主营业务所属行业及市场变化情况。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映翰通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生产经营活动正常。

  (七)保荐人认为应予以现场检查的其他事项

  无。

  三、提请上市公司注意的事项及建议

  保荐机构提请映翰通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理安排募集资金使用,有序推进募投项目的建设及实施。

  四、是否存在《保荐办法》及本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本所报告的事项

  本次现场检查中,未发现映翰通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五、上市公司及其他中介机构的配合情况

  本次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过程中,公司能够按照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应备查资料,能够如实回答保荐机构的提问并积极配合现场工作的开展,为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提供便利。

  六、本次现场检查的结论

  经本次现场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映翰通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三会运作情况良好;公司在信息披露、独立性、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重大方面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公司业务运转正常,主要业务的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存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超出董事会事先审议额度的情形,但公司及时发现了上述情形并及时履行了补充确认审议程序,公司利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未对公司日常资金周转和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未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保荐代表人签名:马如华    文光侠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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