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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4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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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1-001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延长股份锁定期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根据相关主体在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所作承诺,公司控股股东上海鸿元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上海越海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越海投资”)、上海鸿元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鸿元能源”)、俞旺帮持有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锁定期延长6个月。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看好,公司董事长章辉、董事兼总经理冷春田、副总经理赖安定自愿将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36个月。

  一、股东在公司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20年9月8日核发的“证监许可[2020]2129号”《关于同意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5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88.23元/股。公司股票已于2020年10月1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股份锁定事项承诺如下:

  1、发行人控股股东鸿元投资及其一致行动人越海投资、鸿元能源及俞旺帮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本人于本次发行上市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提议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企业/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本企业/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东持股锁定期限的承诺,若本企业/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企业/本人减持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企业/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若本企业/本人在限售期满后减持首发前股份的,应当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

  (5)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控股股东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企业/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企业/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在持有发行人5%以上股份期间减持发行人首发前股份的,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7)发行人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企业/本人不减持发行人股份。

  (8)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企业/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企业/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2、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后6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或者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低于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在此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作除权除息处理),本人持有发行人上述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3)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锁定的有关规定以及本人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除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人应将违规减持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发行人。

  (6)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自愿延长锁定期的情况

  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公司董事长章辉先生、董事兼总经理冷春田先生及副总经理赖安定先生提交的《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的承诺函》。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持续看好,章辉先生、冷春田先生、赖安定先生自愿延长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具体承诺如下:

  (1)在本人前期承诺的基础上,自愿将本人直接持有公司的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上市之日起36个月,在承诺锁定期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承诺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本人减持公司股份的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承诺函为不可撤销之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三、股东股票锁定期延长情况

  截至2021年1月13日收市,公司股票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本次发行价格88.23元/股,触发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于公司本次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承诺的履行条件;同时,基于公司董事长章辉、董事兼总经理冷春田、副总经理赖安定提交的《关于自愿延长股份锁定的承诺函》的具体内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限售流通股的情况及本次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如下:

  ■

  注:章辉通过鸿元投资、鸿元能源、上海鸿元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鸿元能源之普通合伙人)间接持有公司2,076,852股,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4年4月14日;章辉通过上海鹰智合同能源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529,419股,该部分股份的锁定期延长6个月至2022年4月14日。

  四、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不存在有损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五、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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