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基本情况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厦门信达”)于2019年11月26日收到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上海铭豪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铭豪”)起诉公司及第三人多伦绿满家生态养殖有限公司,请求解除公司与上海铭豪签署的《债权转让协议》,并退还债权转让款、赔偿利息损失及其他损失。2020年6月,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公安机关已在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故本案应裁定驳回上海铭豪的起诉。同月,上海铭豪因不服裁定结果,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0年7月,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海铭豪的上诉。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的2019-93、2020-33号公告以及相关定期报告。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上海铭豪因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驳回上诉裁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裁定由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近日,公司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5432号】,法院裁定驳回上海铭豪的再审申请。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情况说明
本次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暂无影响,对公司期后利润影响将视本事项后续进展而定。公司将积极跟进本事项进展,根据相关规定需进行信息披露时将及时履行公告义务。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特此公告。
厦门信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