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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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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函件的公告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1-011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函件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截至目前,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剩余尚待支付广州浪奇的补偿款项合计为207,876,334.67元。鉴于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按相关法院要求冻结的补偿款金额合计为448,793,904.07元,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暂无法支付前述尚未支付的款项。目前广州浪奇能否收到上述剩余补偿款项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收到函件的基本情况

  2021年1月11日,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广州浪奇”)收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广州土发中心”)发出的《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关于浪奇公司车陂地块收储补偿款支付情况的函》(以下简称“函件”)。函件主要内容:根据广州土发中心与公司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储补偿协议》相关约定,广州土发中心应支付广州浪奇第四期补偿款和提前交地奖励合计1,054,359,728.59元。结合广州浪奇付款要求及财政预算安排,广州土发中心已于2020年12月支付广州浪奇补偿款640,390,440.50元,在办理补偿款支付手续期间,广州土发中心陆续收到多家法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冻结广州浪奇补偿款共计为654,886,857.49元,其中根据法院的要求已向法院划拨补偿款共计206,092,953.42元,法院要求冻结补偿款的余额为448,793,904.07元。故广州土发中心暂无法向广州浪奇支付剩余补偿款207,876,334.67元。

  二、关于法院划拨补偿款事项的说明

  根据《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关于浪奇公司车陂地块收储补偿款支付情况的函》,广州土发中心根据相关法院要求已向相关法院划拨补偿款共计206,092,953.42元。其中,根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划拨133,480,613.56元至该院账户,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收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函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根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划拨72,612,339.86元至该院账户,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披露的《涉及仲裁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104)。

  三、关于法院冻结补偿款事项的说明

  根据《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关于浪奇公司车陂地块收储补偿款支付情况的函》,广州土发中心按照相关法院要求冻结补偿款共计448,793,904.07元。其中:

  1、广州土发中心按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补偿款107,289,485.77元,涉及:(1)文投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之票据纠纷;(2)文投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之票据纠纷;(3)清远市领展装修装饰有限公司与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王志刚、傅勇国、广州浪奇之企业借贷纠纷;(4)深圳市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驭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浪奇的2起票据纠纷,深圳市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督增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浪奇的4起票据纠纷, 深圳市九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上海蓬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浪奇的1起票据纠纷。第(1)、(2)、(3)项的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第(4)项的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2、广州土发中心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补偿款261,917,283.90元,涉及林旺钏与广州浪奇之合同纠纷。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4日披露的《关于涉及重大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6)。

  3、广州土发中心按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补偿款32,856,000.00元,涉及广州市赣西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与广州市公平油料供应有限公司、广州浪奇之合同纠纷。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2020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2)。

  4、广州土发中心按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要求冻结的补偿款46,731,134.40元,涉及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浪奇之合同纠纷。相关案件情况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13日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2)。

  上述第1、2、3项的相关情况已在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公告的《关于收到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函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0)中进行披露;上述第4项为新增冻结事项。

  四、风险提示

  1、公司土地收储工作已完成,鉴于公司当前面临的债务逾期、诉讼等风险事项,公司部分土地收储款项被暂扣。根据《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关于浪奇公司车陂地块收储补偿款支付情况的函》,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按相关法院要求冻结的补偿款金额合计为448,793,904.07元,广州土发中心暂无法向广州浪奇支付剩余补偿款207,876,334.67元。广州浪奇能否收到上述剩余补偿款项尚具有不确定性。

  2、目前公司正在积极与相关债权人协商和解方案,争取尽快与相关债权人就债务解决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展期、部分偿还等方式;同时通过加快回收应收账款等方式全力筹措偿债资金,尽量降低上述事项对公司的不利影响。

  3、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网址:http://www.cninfo.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收储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广州市土地开发中心关于浪奇公司车陂地块收储补偿款支付情况的函》。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证券代码:000523              证券简称:广州浪奇             公告编号:2021-012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广州浪奇”)及子公司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奇化”)于近日收到了公司及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相关法律文件:1、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向广东奇化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苏0602民初7959号]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以下简称“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获悉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就与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南通瑞丽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绿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王健、陈华国、广东奇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2、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向广州浪奇下达的应诉通知书[(2020)沪0115民初96146号]/[(2020)沪0115民初96201号],及上实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保理”)作为原告提出的《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件,获悉上实保理就与广州浪奇、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已受理两案。现将上述诉讼的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广东奇化与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人民路支行

  被告一: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二:南通瑞丽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三:江苏绿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被告四:江苏中冶化工有限公司

  被告五:王健

  被告六:陈华国

  被告七: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向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依据2019年12月23日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于2020年1月19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1400万元,期限至2020年12月23日,利率5.0025%。该贷款由被告一提供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被告五、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依据2020年3月6日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于2020年3月11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4825万元,截至2020年11月20日,本笔贷款由被告一提供的应收账款(被告一与被告七之间签订的编号为2019FBQHDZ-CG01344、2019FBQHDZ-CG01334、2019FBQHDZ-CG01332、2019FBQHDZ-CG01345、2019FBQHDZ-CG01333、2020FBQHDZ-CG00231、2020FBQHDZ-CG00232的七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对应的应收账款)进行质押担保,签订了《质押合同》,该应收账款质押对应的七份工业原料销售合同应收账款8144万元得到被告七的确认,且被告七亦承诺应收账款到期时将相应款项支付到被告一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内;同时由被告三提供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由被告四、五、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依据2020年3月17日与被告一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原告于2020年4月1日向被告一发放贷款460万元,期限至2021年3月19日,利率5.0025%。该贷款由被告二提供的土地进行抵押担保,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由被告五、六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

  截至2020年11月20日,被告一尚欠本金65,000,000元、利息280,001.06元。

  因被告一在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贷款已发生欠息,已严重威胁到了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债权的安全,工行南通人民路支行宣布所有贷款提前到期,为维护国家信贷资金的安全,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原告贷款本金65,000,000元,利息280,001.06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0日)及从2020年11月21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息等;

  (2)原告对被告一、二、三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四、五、六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原告对被告一质押给原告编号为2019FBQHDZ-CG01344、2019FBQHDZ-CG01334、2019FBQHDZ-CG01332、2019FBQHDZ-CG01345、2019FBQHDZ-CG01333、2020FBQHDZ-CG00231、2020FBQHDZ-CG00232的七份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七将其应支付给被告一的货款支付至被告一在原告处开立的账户内;

  (5)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其他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广州浪奇与上实保理合同纠纷案[(2020)沪0115民初96146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实保理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上实保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年3月5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3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下称“基础合同”),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采购总价值为人民币28,203,000元的工业原料,并约定:非因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

  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共同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I)》(下称“主合同”),主合同约定:被告二作为原始债权人以其与被告一作为债务人直接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原告申请办理有追索的保理业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交易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在预计到期日未获清偿或全部清偿的,原告即享有对被告一、被告二追偿的权利;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如协商不成,在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020年3月24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下称“附件一”),附件一中约定,被告二将其对被告一总计人民币28,203,000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保理融资额度为28,203,000元,保理融资期限自2020年3月27日起至2020年9月22日。

  2020年3月24日,原告与被告二向被告一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下称“附件二”),被告二告知被告一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明确应收账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22日。同日,被告一向原告即被告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下称“附件三”),被告一表述已经收到附件二,同时对附件二中转让的应收账款是被告二已经完成、无瑕疵履行的、真实的、排他的、无商业纠纷的、尚未到期且尚未支付的合法应收账款,并承诺向附件二指定的账户支付应付款项,如未履行付款义务,其承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按照基础合同约定;被告二于当日向原告发出《付款通知书》(下称“附件四”),通知原告保理融资款人民币28,203,000元付款条件以及成就,请求原告将上述保理融资款支付其指定银行账户。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分两笔向被告二共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28,203,000元,已履行完毕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义务。

  现基础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已到期,被告一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支付款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偿还所欠到期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28,203,000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640,600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自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4%,以28,203,000元为基数,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截至2020年11月18日,暂计为人民币678,262.83元);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承担的上述债务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总额范围内就被告一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三)广州浪奇与上实保理合同纠纷案[(2020)沪0115民初96201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上实保理商业有限公司

  被告一: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二:深圳市潼洲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纠纷的起因

  依据上实保理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次纠纷的起因如下:

  2020年3月3日、3月4日,被告一与被告二签订有3份《工业原料采购合同》(下称“基础合同”),约定被告一向被告二采购总价值为人民币28,960,000元的工业原料,并约定:非因不可抗力,任何一方不能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则构成违约,违约方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向违约方要求损害赔偿。

  2020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一、被告二三方共同签署了《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I)》(下称“主合同”),主合同约定:被告二作为原始债权人以其与被告一作为债务人直接形成的应收账款,向原告申请办理有追索的保理业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交易债权的全部或部分在预计到期日未获清偿或全部清偿的,原告即享有对被告一、被告二追偿的权利;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如协商不成,在本合同签订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2020年9月21日,被告二向原告出具《保理业务申请书-应收账款转让申请书》(下称“附件一”),附件一中约定,被告二将其对被告一总计人民币28,960,000元的应收账款及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保理融资额度为28,960,000元,保理融资期限自2020年9月27日起至2021年2月26日。手续费率:固定金额手续费,金额为1,222,755.56元,手续费结算:到期一次性结算,全部手续费与回购款一并结清。

  2020年9月21日,原告与被告二向被告一共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下称“附件二”),被告二告知被告一其对被告一享有的应收账款及该应收账款上所从属的一切权利和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明确应收账款到期日为2020年9月22日。同日,被告一向原告即被告二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回执》(下称“附件三”),被告一表述已经收到附件二,同时对附件二中转让的应收账款是被告二已经完成、无瑕疵履行的、真实的、排他的、无商业纠纷的、尚未到期且尚未支付的合法应收账款,并承诺向附件二指定的账户支付应付款项,如未履行付款义务,其承诺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承担方式为按照基础合同约定;被告二于当日向原告发出《付款通知书》(下称“附件四”),通知原告保理融资款人民币28,960,000元付款条件以及成就,请求原告将上述保理融资款支付其指定银行账户。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2020年9月28日分三笔向被告二共支付保理融资款人民币28,960,000元,已履行完毕主合同及其附件项下的全部义务。

  现基础合同约定的应收账款虽尚未到期,但鉴于原告受让被告一的其他应收账款均已到期,而被告一未能按照相关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因此,原告有充分理由相信基础合同项下约定的被告一的还款义务亦不能按约履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

  3、本次诉讼请求

  (1)判令编号为HBY202009210033《国内保理业务合同(有追索I)》于2020年11月18日提前到期,被告一向原告偿还应收账款本金人民币28,960,000元;

  (2)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违约金人民币5,792,000元;

  (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按照年利率15.4%,以应收账款本金及保理手续费之和,即人民币30,182,755.56元为基数,按照实际逾期天数计算);

  (4)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所承担的上述债务在上述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债务总额范围内就被告一不能清偿部分向原告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5)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保理手续费人民币1,222,755.56元;

  (6)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

  二、诉讼、仲裁裁决情况

  上述诉讼案件已分别被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1、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被诉方或被申请人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前期公告已提及但近期正式收到相关法律文书诉讼事项如下:

  ■

  注:前述案件中,1-3项广东耀达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诉广州浪奇、深圳市合正荣实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案件,公司前期尚未收到正式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已披露过因该案件导致公司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参见公司于2021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新增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8)及2020年12月1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子公司及孙公司股权被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1)。

  4、5项广东粤合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广州浪奇合同纠纷、上海辰焱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广东奇化买卖合同纠纷,公司前期尚未收到正式案件相关法律文书,已披露过因该案件导致公司子公司股权被冻结的情况,具体参见公司于2021年1月9日披露的《关于部分子公司新增股权被轮候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07)。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子公司作为起诉方或申请人的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

  ■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鉴于部分诉讼、仲裁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裁决结果可能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造成一定影响。因上述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公司可能会面临支付相关违约金及罚息等情况,将可能增加公司的财务费用,加剧公司面临的资金紧张状况,并可能对公司经营业绩和偿债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诉案件后续进展,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目前公司积极应诉的同时,正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妥善的解决办法,努力达成和解方案,争取降低对公司的不利影响,同时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保证日常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缓解资金压力。

  五、备查文件

  相关法律文件

  特此公告。

  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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