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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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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36 证券简称:新宏泽 公告编号:2021-003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案基本情况

  2020年6月初,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江阴法院”)出具的案号为(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传票》,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通纪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对公司提起诉讼。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法院传票及公司银行账户部分资金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1)。

  2020年7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6)。

  2020年9月初,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二】。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79)。

  2020年9月底,公司收到代理律师送达的江阴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暨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7)。

  2020年10月初,公司不服江阴法院作出的(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认为该裁定适用法律错误,并随即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8)。

  2020年11月中旬,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审管辖裁定并驳回管辖异议上诉,江阴法院将于2020年11月23日下午13时30分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7)。

  2020年11月底,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江阴法院定于2020年12月18日上午9:30至下午17:00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98)。

  2020年12月底,公司接到代理律师通知,江阴法院以短信方式向代理律师送达了本案相关法律文书,上述案件开庭时间发生变更,江阴法院定于2020年12月31日下午2点开庭审理(2020)苏0281民初3347号案件。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2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03)。

  2021年1月初,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送达的联通纪元提交的《撤回部分诉讼请求申请书》,联通纪元变更诉讼请求。具体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01)。

  二、诉讼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从代理律师处收到江阴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281民初3347号之四】,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中已无金钱给付请求,没有继续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必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00万元的冻结及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本次公告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在诉讼审结之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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