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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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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
投资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提示性公告
关于富国清洁能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本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保证基金上市交易公告书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简称“富国中证全指证券公司指数”,场内简称“证券”,交易代码:161027)将于2021年1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公告书全文于2021年1月13日在本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和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披露,供投资者查阅。如有疑问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0688)咨询。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请充分了解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3日

  关于富国清洁能源产业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订基金合同

  及托管协议的公告

  为更好地满足广大投资者的理财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指引》、《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和《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侧袋机制指引(试行)》等法律法规,以及《富国清洁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作为富国清洁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自2021年1月15日起在投资范围中新增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及存托凭证,并增加收取销售服务费的C类份额及增加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同时对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相应条款进行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的修订

  1、在投资范围中增加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及存托凭证

  本次修订内容包括明确投资范围包含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及存托凭证,具体包括增加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及存托凭证的投资策略、投资比例限制、估值方法及信息披露等约定,并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及存托凭证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2、新增C类份额(C类份额基金代码:011127)

  本基金将增加C类份额,形成A类和C类两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设置对应的基金代码并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投资者申购时可以自主选择与A类基金份额或C类基金份额相对应的基金代码进行申购。新增的C类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不收取申购费用,但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原有的基金份额在增加了C类基金份额后,全部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该类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规则以及费率结构均保持不变。

  (1)申购费

  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

  (2)赎回费

  投资者在赎回C类基金份额时,其适用的赎回费率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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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类基金份额的赎回费用由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

  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销售服务费

  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6%。C类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C类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6%年费率计提。

  3、增加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

  本公司将在基金合同中增加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约定,具体包括侧袋机制实施条件、实施程序和特定资产范围、侧袋账户运作安排、主袋账户的投资安排、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权等安排,主要涉及基金的投资、基金资产估值、基金费用与税收、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和基金的信息披露等章节,并将在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产品资料概要中增加投资启动侧袋机制的风险揭示。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基金合同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

  二、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投资风险揭示

  本金投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由于全国股转系统的挂牌条件、转让规则等制度与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存在较大差别,基金投资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挂牌股票将面临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营风险:挂牌公司具有规模较小,对单一技术依赖度较高,受技术更新换代影响较大;对核心技术人员依赖度较高;客户集中度高,议价能力不强等特点。部分公司抗市场风险和行业风险的能力较弱,业务收入可能波动较大;

  (2)流动性风险:与上市公司相比,挂牌公司股权相对集中,市场整体流动性低于沪深证券交易所;

  (3)降层风险:全国股转系统实施挂牌公司分层管理,符合不同条件的挂牌公司分别纳入不同市场层级管理。精选层挂牌公司可能因财务条件、股本情况、股票交易市值等不符合规定而被全国股转公司定期或即时调出精选层。基金投资股票被调出精选层的,可能不能及时将该股票调出投资组合;

  (4)终止挂牌风险:挂牌公司可能因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而终止挂牌,也可能因信息披露违规、主办券商解除督导协议、公司清算等情形而终止挂牌,相较于沪深交易所退市规则,全国股转系统的终止挂牌时间更短;

  (5)波动风险:全国股转系统精选层实施盘中连续竞价与开收盘集合竞价的交易方式,对连续竞价股票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涨跌幅限制比例为30%;但挂牌股票采取连续竞价交易方式的成交首日,以及股票恢复交易期间的成交首日,不设置价格涨跌幅限制。相较于沪深交易所上市股票,精选层挂牌股票可能面临更高的波动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策略需要,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新三板精选层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新三板精选层股票。

  三、存托凭证投资风险揭示

  基金投资存托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风险:

  1、与存托凭证相关的风险

  1)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

  2)基金买入或者持有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即被视为自动加入存托协议,成为存托协议的当事人。存托协议可能通过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商议等方式进行修改,基金无法单独要求红筹公司或者存托人对存托协议作出额外修改。

  3)基金持有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不是红筹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不能以股东身份直接行使股东权利;基金仅能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通过存托人享有并行使分红、投票等权利。

  4)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存托凭证项目内容可能发生重大、实质变化,包括但不限于存托凭证与基础证券转换比例发生调整、红筹公司和存托人可能对存托协议作出修改,更换存托人、更换托管人、存托凭证主动退市等。部分变化可能仅以事先通知的方式,即对基金生效。基金可能无法对此行使表决权。

  5)存托凭证存续期间,对应的基础证券等财产可能出现被质押、挪用、司法冻结、强制执行等情形,基金可能存在失去应有权利的风险。

  6)存托人可能向存托凭证持有人收取存托凭证相关费用。

  7)存托凭证退市的,基金可能面临存托人无法根据存托协议的约定卖出基础证券,基金持有的存托凭证无法转到境内其他市场进行公开交易或者转让,存托人无法继续按照存托协议的约定为基金提供相应服务等风险。

  2、与创新企业发行相关的风险

  创新企业证券首次公开发行的价格可能高于公司每股净资产账面值,或者高于公司在境外其他市场公开发行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的发行价格或者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3、与境外发行人相关的风险

  1)红筹公司在境外注册设立,其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已经在境外上市的,还需要遵守境外上市地相关规则。投资者权利及其行使可能与境内市场存在一定差异。此外,境内股东和境内存托凭证持有人享有的权益还可能受境外法律变化影响。

  2)红筹公司可能仅在境内市场发行并上市较小规模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公司大部分或者绝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境外股东等持有,境内投资者可能无法实际参与公司重大事务的决策。

  3)红筹公司存托凭证的境内投资者可以依据境内《证券法》提起证券诉讼,但境内投资者无法直接作为红筹公司境外注册地或者境外上市地的投资者,依据当地法律制度提起证券诉讼。

  4、与交易机制相关的风险

  1)境内外市场证券停复牌制度存在差异,红筹公司境内外上市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可能出现在一个市场正常交易而在另一个市场实施停牌等现象。

  2)红筹公司在境外上市股票或存托凭证的价格可能因基本面变化、第三方研究报告观点、境内外交易机制差异、异常交易情形、做空机制等出现较大波动,可能对境内证券价格产生影响。

  3)在境内法律及监管政策允许的情况下,红筹公司现在及将来境外发行的股票可能转移至境内市场上市交易,或者公司实施配股、非公开发行、回购等行为,从而增加或者减少境内市场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流通数量,可能引起交易价格波动。

  4)基金持有的红筹公司境内发行的证券,暂不允许转换为公司在境外发行的相同类别的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基金持有境内发行的存托凭证,暂不允许转换为境外基础证券。

  四、实施侧袋机制对投资者的影响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 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进行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重要提示:

  1、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投资者可以登陆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fullgoal.com.cn)或拨打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客户服务热线95105686、4008880688(全国统一,均免长途费)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3日

  附件一:富国清洁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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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二:富国清洁能源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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