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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3日 星期三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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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366 证券简称:台海核电 公告编号:2021-001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海核电”)及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台海核电”)于近日收到诉讼相关材料,现公告如下:

  一、新增诉讼的基本情况

  2021 年1月12日,台海核电收到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 《民事起诉状》、《举证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本案系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

  二、有关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1、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

  (1)案件当事人

  原告: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

  (2)案件基本情况

  2020年1月17日,烟台台海核电与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签订编号为20200117002、20200117003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合同金额分别为50,000,000.00元、50,000,000.00元。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提供保证担保,贷款期限自2020年1月17日起至2021年1月12日止。2020年因烟台台海核电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利息,被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烟台台海核电偿还所有本息。因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已受理烟台台海核电和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故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将保证人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诉讼至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3)案件进展情况

  2021年1月12日台海核电收到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民事起诉状。

  目前该案件正在一审审理中。

  三、往期诉讼的进展情况

  1、2021年1月4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6民初485号),本案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90888258.23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4726104.6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并自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8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秀林路东核电装备及材料工程等铸钢车间的在建工程 (烟建莱字第LZ000125号)及位于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烟国用(2011)第210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8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及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7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含复利和罚息),在最高限额3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被告王雪欣、东旭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及2020年1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分别在最高限额2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520732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2021年1月4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6民初486号),本案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借款本金3322万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1649064.79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17日),并自 2020年9月18日至2020年11月18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含复利和罚息);

  (2)、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对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莱山区经济开发区秀林路东核电装备及材料工程等铸钢车间的在建工程 (烟建莱字第LZ000125号)及位于烟台市莱山经济开发区内的土地[烟国用(2011)第2109号]拍卖、变卖或折价后的价款在最高限额人民币18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3)、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对第一项债务及2020年11月19日至2020年11月27日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 (含复利和罚息),在最高限额3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4)、被告王雪欣、东旭第一项债务及自2020年11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的利息(含复利和罚息),分别在最高限额25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莱山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21664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3、2021年1月6日,台海核电收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闽01民初2609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0-083),裁定如下:

  (1)、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34,741,245.29元及利息;

  (2)、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付律师费30万元;

  (3)、被告王雪欣、东旭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6436元,由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已由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向法院缴纳,该5000元由由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4、2021年1月6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6民初479号),本案系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与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借款本金9000万元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1974045.0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8月21日),并自 2020年8月22日起至2020年11月6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自2020年11月7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以合同约定利率1.3倍计付利息给原告;

  (2)、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驳回原告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贸大厦支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5017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5、2021年1月6日,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6民初480号),本案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000万元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733381.57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并支付自 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5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给原告;

  (2)、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截止2020年11月27日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3)、被告王雪欣、东旭对被告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295467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6、2021年1月6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鲁06民初481号),本案系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11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69),裁定如下:

  (1)、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6000万元元及利息(含复利和罚息)880057.88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9月30日),并支付自 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13日,仍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付利息、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20年11月18日仍按借款合同计算的罚息、复利给原告;

  (2)、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律师费60000元;

  (3)、被告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对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4)、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3465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7、2021年1月12日,烟台台海核电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快递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0京02民初385号),本案系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与烟台台海核电借款合同纠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29日披露《关于新增诉讼及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50),裁定如下:

  (1)、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烟台台海核电享有的债权为已到期租金和加速到期租金共计269,218,122.4元,留够价款15,500,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第九期租金7,229,796.88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5月15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止;以第十至第十七期租赁成本245,000,00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标准,自2020年8月20日起计算至2020年11月18日止)

  (2)、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对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享有的保证债权为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20)鲁0613破申4号案件破产程序中申报并被确认的债权份额,若在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债务履行前,烟台台海核电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应扣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取得清偿的部分;

  (3)、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取得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2020)鲁0613破申4号案件破产程序中申报并被确认的债权份额,若在台海核电、王雪欣、东旭履行债务前,烟台台海核电破产程序已经终结,应扣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在破产程序中取得清偿的部分;

  (4)、确认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就本判决第一项债权未全部受偿之前,合同编号为HXZL-HZ-2017303《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的所有权归华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6)、驳回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

  案件受理费1429242元,由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王雪欣、东旭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述请求金额,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上述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日,公司及子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公司在取得其他重大诉讼、仲裁相关文件后,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已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应诉,争取尽快解决相关诉讼事项,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公司将通过加快推进债务重组,加强与相关方沟通与协商,妥善解决诉讼事项,保持公司平稳运行。

  2、鉴于公司目前诉讼案件较多,累计金额较大,诉讼事项会导致公司融资能力下降,加剧公司的资金紧张状况,对公司部分业务造成影响。公司存在因诉讼仲裁面临银行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拍卖等风险,可能对日常生产经营造成一定的影响。

  3、公司控股股东烟台市台海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全资子公司烟台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有限公司已经法院裁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目前破产重整方案尚未确定,进程及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权利,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披露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台海玛努尔核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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