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情况概述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新大洲”)前期已披露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共21起,涉案金额合计7,666,242.60元。案由为2020年1月,本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告作为投资者,买卖本公司股票发生亏损,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本公司赔偿其损失。相关内容详见2020年3月19日、2020年5月28日、2020年7月18日、2020年7月23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10月21日本公司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45、临2020-098、临2020-120、临2020-124、临2020-135、临2020-155。
二、进展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21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中一审已判决7起。
本公司于2021年1月8日收到了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7份《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1号、(2020)琼01民初212号、(2020)琼01民初213号、(2020)琼01民初214号、(2020)琼01民初215号、(2020)琼01民初216号、(2020)琼01民初217号)。
其中《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1号)判决情况:
“原告:朱东,被告:新大洲。判决如下:
1、被告新大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因虚假陈述行为给原告朱东造成的经济损失21250.72元;
2、驳回原告朱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32.75元,由原告朱东负担2764.26元,被告新大洲负担468.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其他六份《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上,判决赔偿金额统计如下:
■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本次公告前,本公司(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的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前期已披露诉讼、仲裁事项进展:
■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根据本次7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的一审判决,本公司需承赔偿损失、案件受理费等合计金额为117,080.02元,对公司业绩不会产生重大影响。对于该判决,本公司拟提起上诉。本公司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三项违规担保未履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程序,存在担保无效的情形,其中张天宇案件已判决本公司不承担担保责任,本公司在自查中发现并进行了披露。从股价走势看,上述信息披露后公司股价稳定,难以判断相关行为对投资者造成了损失。
公司董事会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2021年度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朱东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1号);许光宗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2号);曾全香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3号);申献敏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4号);栾景波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5号);曹国庆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6号);周歆洋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诉讼案件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民初217号)。
2、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纠纷案之《调解书》。
3、常德市三金实业有限公司纠纷案之《民事判决书》((2020)琼0108民初10729号)。
4、陈建军纠纷案之《结案通知书》((2020)浙0305执恢150号)。
5、福建省腾裕建设工程公司纠纷案之《结案证明》。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