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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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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59 证券简称:广晟有色 公告编号:2021-001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1年1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保利中汇广场A栋32楼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由于公司董事长吴泽林先生因公务原因无法出席并主持会议,本次会议由现场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股东代表赵学超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方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2人,董事长吴泽林先生、董事刘聪先生、TIANLIANG先生、杨文浩先生、洪叶荣先生、巫建平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4人,李华畅先生因工作原因未能出席会议;

  3、 董事会秘书赵学超先生及其他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董事长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四)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周湘文律师、梁敏瑜律师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广晟

  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

  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所做出的

  决议合法有效。

  四、 备查文件目录

  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 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广晟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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