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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12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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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况如下:

  单位:万元

  ■

  (二)本次拟终止募集资金项目的原因

  “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是公司基于当时的市场前景和战略发展计划制定的,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分别为9500万元和4065.90万元。截至2020年11月30日,“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总投入为16,678,282.68元,其中财政拨款投入1,460,600.00元,募投资金15,120,282.68元(已支付14,517,958.08元,应付账款602,324.60元),自有资金投入97,400.00元; “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总投入为10,294,029.34元,均为募投资金,其中募集资金专户已支付9,696,662.43元,应付账款597,366.91元。

  受相关行业需求变化因素的影响,公司在建募投项目“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和“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均无法达到项目原预期的效果。公司综合多方面因素,经审慎研究,拟终止前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本次终止募投项目建设并永久补流可以有效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有助于公司结合未来发展战略及市场变化选择新的业务增长方向。

  (三)、提高大型振动筛结构件产品质量建设项目(超募)基本情况

  2012年8月1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使用超募资金建设《提高大型振动筛结构件产品质量建设项目》,计划使用超募资金 2,600.00 万元用于提高大型振动筛结构件产品质量建设项目。2018年9月13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对〈提高大型振动筛结构件产品质量建设项目〉追加投资的议案》,使用超募资金 500 万元对《提高大型振动筛结构件产品质量建设项目》追加投资。

  截至 2020年11月30日,提高大型振动筛结构件产品质量建设项目总投入为31,747,699.93元,其中募投资金投入31,122,336.52元(已支付30,818,340.01元,应付账款303,996.51元),自有资金投入625,363.41元,投资进度为100%,该项目目前已结项。

  四、募投项目终止后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及使用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情况

  为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公司拟将

  2个募集资金项目终止后的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截止2020年11月30日,明细如下:

  ■

  五、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规定的说明及其他说明

  (一)结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终止“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1年: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到账,超过一年,符合相关条件。

  2.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各项目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故本次终止“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实施。

  3.公司已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本次终止的“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结余募集资金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且公司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二)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1. 募集资金已到账超过1年: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12年到账,超过一年,符合相关条件。

  2. 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投资各项目有明确的募集资金投资金额。故本次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推进和实施。

  3. 公司将严格履行董事会、监事会审批程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已发表明确同意意见,超募资金4500万元将于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后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且公司已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4. 12个月内上市公司超募资金补流的金额未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三)其他说明

  公司承诺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六、终止募投项目及永久补流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公司本次终止“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 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4500万元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是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审慎做出的,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同时能更好地满足公司战略发展的资金需求,以实现募集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能提升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七、相关审议程序

  1. 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结合市场环境的实际情况,为了充分发挥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大的效益,同意终止 “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项目终止后的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45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主要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注销该项目募集资金专项银行账户等相关事宜。董事会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终止 “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促进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我们对该议案予以认可,此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终止“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促进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终止“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履行了必要审议程序,符合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公司监事会同意该项议案。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1)鞍重股份本次终止“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符合相关募集资金使用及募投项目管理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同时应履行必要的法律程序。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亦发表了独立意见,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鞍重股份本次终止“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不影响其它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本次公司终止“多单元组合振动筛建设项目”及“工业化混凝土预制构件生产线成套设备制造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事项无异议。

  八、备查文件

  1、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海通证券《关于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终止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1年1月11日

  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10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2017年 4月27日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鞍重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7】35号,中国证监会认为鞍重股份2016年4月23日披露的《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存在虚假陈述,对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以下简称“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17—032) 。

  2018年11月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67);2018年12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0);2019年5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4)。2019年8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45)。2019年11月19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68)。2019年11月2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72)。2020年1月11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02)。2020年5月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36)。2020年7月28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0-043)。2020年9月17日,公司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重大诉讼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58)。

  二、案件的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阳中院”)送达

  的一审《民事判决书》6份、上诉状12份、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1份二审《民事判决书》和1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民事裁定书》,内容如下:

  1.沈阳中院一审《民事判决书》6份,内容如下:

  ■

  2. 《上诉状》12份

  ■

  3.沈阳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1份,内容如下:

  ■

  4. 《移送民事裁定书》1份,内容如下:

  ■

  小结:截至今日,公司共收到381个证券诉讼案件的应诉材料,累计诉讼金额57,172,910.22元(因本期有部分原告调整降低了诉讼请求金额,所以累计诉讼金额较之前披露金额有减少)。其中,有1个案件尚在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沈阳中院移送过程中,起诉金额为1,562.27元,尚未收到一审开庭通知。沈阳中院已经受理的380个案件中,170个案件已撤诉,210个案件已收到一审判决书,判决赔偿金额(含案件受理费)共计6,793,138.28元。

  截至目前,共有17案的原告或其他当事人在收到沈阳中院一审判决后提交了民事上诉状。其中,5个案件已收到二审判决书,判决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剩余12个上诉案件尚未收到二审开庭通知。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对于已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 11.1.1 规定的重大诉讼和仲裁披露标准的诉讼和仲裁事项,公司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诉讼或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等规定将相关诉讼所涉赔偿金额计入负债及相关会计科目, 公司在2018、2019年度按经办律所的审核金额已对未决诉讼的赔偿情况计提了预计负债,截止目前预提金额涵盖预计赔偿金额,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业绩不会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相关法律文书。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现就公司以下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此次对终止部分募投项目并将结余募集资金及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促进公司后续的生产经营和战略发展,有利于提高公司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发展需要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对此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

  我们对该议案予以认可,并同意提交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二、关于董事会提前换届选举暨提名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第五届董事会董事在履职期间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勤勉尽责,本次提前换届选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及公司运作的需要。

  经公司董事会推荐,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名何凯先生、李佳黎先生、张瀑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议,董事会提名漆韦华先生、温宗国先生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候选人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 并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书面同意。

  经审阅上述 5 位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提交的文件资料,我们认为5名董事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未发现有《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况,也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均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

  基于以上审查结果,我们同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换届选举的相关议案提交 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表决。

  独立董事:李卓、李进德 、于博

  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漆韦华,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0 次,未出席会议 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漆韦华

  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声明人温宗国,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现公开声明和保证,本人与该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关系,且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本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是  □ 否

  三、本人符合该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本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本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该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该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该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不在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本人不是为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本人不在与该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本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本人、本人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本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本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本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本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本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本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本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该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本人在该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委托该公司董事会将本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最近三年内,本人在所有曾任职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应出席董事会会议 65 次,未出席会议 0 次。(未出席指未亲自出席且未委托他人)

  三十四、本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本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本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否

  本人目前在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SH.600217)、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836263)四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在福建省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后,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为6家,其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未超过5家。

  其中除中再资环和中航泰达两家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履职时间相对机动,可以自由安排,因此本人具备足够的时间用于履职。

  三十七、本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本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本人在担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勤勉尽责地履行职责,做出独立判断,不受该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本人担任该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如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尽快辞去该公司独立董事职务。

  本人授权该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及其他有关本人的信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人行为,由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声明人(签署):温宗国

  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漆韦华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1月11日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就提名 温宗国 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发表公开声明。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6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次提名是在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后作出的,本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不存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等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

  √ 是  □ 否

  二、被提名人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和条件。

  √ 是  □ 否

  三、被提名人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 是  □ 否

  四、被提名人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的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 是  □ 否

  五、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六、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七、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八、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九、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一、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融资性担保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二、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三、被提名人担任独立董事不会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于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相关规定。

  √ 是  □ 否

  十四、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 是  □ 否

  十五、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均不在公司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六、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是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也不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自然人股东。

  √ 是  □ 否

  十七、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任职,也不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十八、被提名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

  √ 是  □ 否

  十九、被提名人不是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被提名人不在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任职,也不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任职。

  √ 是  □ 否

  二十一、被提名人在最近十二个月内不具有前六项所列任一种情形。

  √ 是  □ 否

  二十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被提名人、其任职及曾任职的单位不存在其他任何影响被提名人独立性的情形。

  √ 是  □ 否

  二十三、被提名人不是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四、被提名人不是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且期限尚未届满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五、被提名人不是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犯罪,受到司法机关刑事处罚或者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人员。

  √ 是  □ 否

  二十六、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月未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 是  □ 否

  二十七、被提名人未因作为失信惩戒对象等而被国家发改委等部委认定限制担任上市公司董事职务。

  √ 是  □ 否

  二十八、被提名人不是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人员。

  √ 是  □ 否    □ 不适用

  二十九、包括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上市公司数量不超过5家。

  √ 是  □ 否

  三十、被提名人在公司连续担任独立董事未超过六年。

  √ 是  □ 否

  三十一、本提名人已经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备案办法》要求,督促公司董事会将被提名人的职业、学历、专业资格、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等详细信息予以公示。

  √ 是  □ 否

  三十二、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三、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上市公司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四、被提名人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不存在未按规定发表独立董事意见或发表的独立意见经证实明显与事实不符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五、被提名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情形。

  √ 是  □ 否

  三十六、被提名人不存在同时在超过五家以上的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是  √ 否

  温宗国先生目前在中再资源环境股份有限公司(SH.600217)、厦门嘉戎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环创(厦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航泰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三板836263)等四家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职务,在福建省三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担任董事职务。在公司任职独立董事后,温宗国先生任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为6家,其中担任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未超过5家。

  其中除中再资环和中航泰达两家上市公司外,其他公司均为非上市公司,履职时间相对机动,可以自由安排,因此被提名人具备足够的时间用于履职。

  公司认为,被提名人具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须的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能确保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参加公司日常内部会议及其他履职工作,有效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及股东利益,不会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因此提名其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十七、被提名人不存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情形。

  √ 是  □ 否    □ 不适用

  三十八、被提名人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诚信勤勉的其他情形。

  √ 是  □ 否

  声明人郑重声明: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本提名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法律责任和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

  本提名人授权公司董事会秘书将本声明的内容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业务专区录入、报送给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对外公告,董事会秘书的上述行为视同为本提名人行为,由本提名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提名人(盖章):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日 期: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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