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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7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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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01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2019年1月25 日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异动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2),于2019年 3月25日披露了《关于募集资金账户异动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59),于2020年5月7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85),于2020年8月11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传票〉、〈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173),关于康得新及全资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电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行苏州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以下简称:中行张家港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以下简称:中行保税区支行)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于近日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终6956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苏05民终6956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分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9)苏0591民初2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00元,由上诉人康得新、光电公司负担。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苏05民终6956 号《民事判决书》为终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公司的上诉请求,公司将根据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苏05民终6956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1-002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

  期限通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等涉嫌犯罪被公安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02),于2020年10月13日披露了《关于收到人民检察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210),关于公告中提及的案件,公司2021年1月6日收到苏州市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通知书》,内容如下:

  “苏州市公安局移送起诉的你单位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一案,因案情重大、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12月25日至2021年1月8日。”

  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进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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