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分别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对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同时,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
1、公示内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
2、公示时间:2020年12月24日至2021年1月3日;
3、公示方式:公司除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外,亦在公司内部办公自动化平台(OA)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进行了公示;
4、反馈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其他书面形式向公司监事会进行反映;
5、公示结果: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提出的任何异议。
二、监事会对激励对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与公司或各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公司或各子公司担任的职务及相关文件等。
三、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姓名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及监事会的核查结果,公司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3、激励对象名单符合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4、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5、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以及由上市公司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外部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期首批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一汽解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
二○二一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