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1-001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知已于2020年12月25日以书面形式、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通知各位董事,会议于2021年1月5日上午在公司第二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9人,实际出席9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董事长伍超群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董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3人 ,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66,662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55%。
表决结果:赞成票6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董事刘德华、何天奎、胡高宏回避表决。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2021-002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知于2020年12月25日以书面和电话方式通知各位监事,会议于2021年1月5日上午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监事3人,实际出席3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芳女士主持。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通过认真审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逐项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经届满,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监事会认为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为103人 ,可申请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66,662股 ,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555%。
表决结果:赞成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1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临 2021-003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禾味业”或“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66,66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65,675,318股的0.3555%。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87,4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65,675,318股的0.3436%。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26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65,675,318股的0.0119%。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简述
1、2017年8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17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3、2017年8月25日至2017年9月4日,公司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17年10月10日公司公告的《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没有新增激励对象,因此无需补充公示。2017年10月20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4、2017年10月25日,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草案修订稿)〉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17年10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6、2017年12月13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完成了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登记工作。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598.52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000万股增加至32,598.52万股。
7、2018年7月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回购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598.52万股变更为32,620.00万股。
8、2018年10月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决定向5名激励对象授予25.48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授予条件已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
9、2018年10月23日,公司发布了《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结果公告》,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9日。本次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25.48万股,授予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32,594.52万股增加至32,620.00万股。
10、2018年11月16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同意公司根据《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17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办理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解除限售事宜,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10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177.156万股;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2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共计40,000股,回购价格为9.17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均发表同意意见。
11、2018年12月4日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2019年1月11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326,202,714股变更为股326,162,714股。
12、2019年4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2019年5月9日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同意公司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为103,600股。2019年10月14日,公司完成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注销完成后公司股本由465,785,258股变更为股465,681,658股。
13、2019年12月19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二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一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同时,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4、2020年4月1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同意回购注销离职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的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15、2021年1月5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等议案,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为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统一办理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事宜。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发表了同意意见。
二、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的说明
根据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三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预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股权登记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7年12月13日,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2月14日届满。预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日为2018年10月19日,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于2020年10月19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限售:
■
■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限售期已届满,其业绩指标等解除限售条件均已经达成,满足《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相应的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并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三、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激励对象
公司本次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366,66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65,675,318股的0.3555%。其中,其中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100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2,287,40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65,675,318股的0.3436%。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3人,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79,262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665,675,318股的0.0119%。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
注:1、以上股份数额是因公司分别实施2018年度和2019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2、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3、激励对象中刘德华、何天奎、胡高宏、吕科霖为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其所持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后,将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二)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股票数量情况
■
注:1、以上股份数是因公司分别实施2018年度、2019年度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而调整后的数量。
2、因离职失去激励资格的预留激励对象所涉限制性股票数量未纳入上表统计范围内。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核查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后认为:公司2019年度业绩已达考核目标,并确认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解除限售的100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3名激励对象的上一年度考核结果均为良好以上,满足解除限售条件,同意公司按照激励对象的个人考核结果办理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五、独立董事意见
1、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本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已满足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整体业绩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条件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次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限售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本次解除限售事项有利于加强公司与各激励对象之间的紧密联系,强化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激励长期价值的创造,有利于促进公司的长期稳定发展。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对满足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的103名激励对象所获授的2,366,66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并同意公司为其办理相应的解除限售手续。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议,监事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管理办法》与《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可解除限售的100名激励对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可解除限售的3名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的2,287,400股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的79,262股限制性股票进行解除限售。
七、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解除限售已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本次解除限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程序,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需就本次解除限售按照《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本次解除限售尚需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解除限售手续。
八、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
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千禾味业和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及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解除限售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上述事项尚需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手续。
九、备查文件
1、《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2、《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3、《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有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宜之法律意见书》;
5、《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期解除限售事项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
证券代码:603027 证券简称:千禾味业 公告编号:2021-004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及董监高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董监高持股的基本情况
1、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董事胡高宏先生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366,701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77,267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89,434(其中的75,774股已获准解除限售)),占公司总股本665,675,318 股的 0.055%。
2、董事、副总裁刘德华先生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1,731,479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563,311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68,168 股(其中的67,267股已获准解除限售),占公司总股本 665,675,318 股的 0.26%。
3、董事、财务总监何天奎先生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677,435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527,201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150,234 股(其中的60,094股已获准解除限售),占公司总股本 665,675,318 股的 0.10%。
4、董事会秘书吕科霖女士持有公司人民币普通股 220,5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4,500 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196,000 股(其中的78,400股已获准解除限售)),占公司总股本665,675,318 股的 0.033%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公司董事胡高宏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股份不超过 91,600股,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2、公司董事、副总裁刘德华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股份不超过 432,800股,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3、公司董事、财务总监何天奎先生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股份不超过 169,300 股,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4、公司董事会秘书吕科霖女士因个人资金需求,计划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6 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其所持股份不超过55,100 股,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总数的 25%(若此期间公司有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对该数量进行相应调整)。减持价格视市场价格确定。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
上述减持主体无一致行动人。
董监高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情况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
(一)相关股东是否有其他安排□是 √否
(二)董监高此前对持股比例、持股数量、持股期限、减持方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是否作出承诺√是 □否
1、刘德华先生关于首发股份限售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
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刘德华先生关于减持承诺:
“上述承诺期满后,在本人任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25%,且在离任后的半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所持有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3、胡高宏先生、刘德华先生、何天奎先生、吕科霖女士关于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承诺: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承诺是否一致 √是 □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三、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相关风险提示
(一)胡高宏先生、刘德华先生、何天奎先生、吕科霖女士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等具体情形各自决定是否实施本次减持股份计划。
(二)减持计划实施是否可能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风险□是 √否
(三)其他风险提示
特此公告。
千禾味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