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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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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鑫科编号:临2021-001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

  增持公司股份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船山文化”)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增持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不少于5,000万股不超过8,848万股。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9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拟变更公司股份增持计划的公告》(编号:临2020-096)。

  ●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截至2020年12月31日收盘,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增持公司股份50,395,453股,占公司发行总股本的2.85%,已达到增持计划承诺的增持比例下限,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公司于2021年1月4日收到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发来的关于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函件,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一)增持主体为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

  (二)截止本公告日,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股份256,013,108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4.47%。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船山文化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拟增持公司股份。

  (二)本次拟增持股份的种类:A 股。

  (三)本次拟增持股份的数量:不少于5,000万股不超过8,848万股。

  (四)本次拟增持股份的价格:船山文化承诺本次增持不受公司股价波动影响,不存在因公司股票价格超出增持计划披露的价格区间无法实施的情形。

  (五)本次增持股份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股票因筹划重大事项连续停牌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增持计划将在公司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因本次增持计划披露日处于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窗口期,待窗口期结束后船山文化及关联企业、一致行动人将及时实施增持行为并主动及时披露增持进展情况。

  (六)本次拟增持股份的资金安排:自有及自筹资金。

  三、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船山文化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具体情况如下:

  ■

  注:江伟雄、胡春晖、江秋怡、陈果系公司控股股东船山文化之监事。

  四、增持计划实施结果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公司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系统合计增持我公司股份50,395,453股,占公司发行总股本的2.85%,已达到增持计划承诺的增持比例下限,本次股份增持计划实施完成。

  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船山文化及关联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6,013,108股,占本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14.47%。具体情况如下:

  ■

  注:以上所有表格中数据尾差为数据四舍五入加和所致。

  四、其他说明

  (一)参与本次增持计划的增持主体承诺: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本次增持计划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三)本次增持计划及增持行为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证券代码:600255              证券简称:*ST鑫科          编号:临2021-002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属的诉讼阶段:一审阶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的金额:2.2亿元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近日收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举证通知书》,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1、原告:天津大业亨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4-1,2-402-A421室

  法定代表人:徐艳华

  2、被告一: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70层01-A

  法定代表人:李非列

  被告二: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江路

  法定代表人:宋志刚

  3、诉讼机构名称: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和请求内容

  (一)事实与理由:

  1、2017年7月,原告发起设立大通阳明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最高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

  原告与案外人山西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山西信托”)签订《山西信托·晋信大通1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下称“信托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将所募集的资金委托山西信托管理。

  山西信托与案外人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船山文化”)签订《信托贷款合同》,将信托资金向船山文化发放贷款;并与案外人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冯青青、刘源等人分别签订《保证合同》、《股权质押合同》等。

  2017年9月6日、9月27日、9月27日、11月8日,山西信托分四次向主债务人船山文化转账,发放贷款总计199,140,000元。上述四份汇款的客户回单中均注明“晋信大通1号发放贷款”。

  2、两被告对船山文化的主债务,先后出具《流动性支持函》及《承诺函》,自愿承担保证责任,且该保证责任系属连带责任。

  (1)2017年7月14日,被告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形成《公司决议》,并于2017年7月25日向山西信托出具《流动性支持函》。

  (2)2018年10月25日,被告飞尚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主债务人船山文化共同向原告出具《承诺函》。

  3、截止目前,船山文化尚欠信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约贰亿贰千万元人民币未能及时偿还。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两被告为船山文化同一笔债务提供保证,构成连带共同保证。

  (二)诉讼请求

  1、判令两被告共同承担保证清偿责任,偿还原告2.2亿元(包括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暂计算至2020年2月28日);

  2、判决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1、因上述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2、关于本案涉及的《流动性支持函》问题,公司已就其产生、发展、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公司采取的措施进行了持续披露,详见公司已披露的《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9-022)、《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9-024)、《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2019-029)、《关于上交所2018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公告》(2019-049)、《关于《流动性支持函》相关事宜的进展公告》(2019-051)。

  3、《流动性支持函》文本载明:“本协议自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并加盖本公司公章后生效”,即该流动性支持函的生效条件需公司法人章、公章皆为真实。根据公司问询时任法定代表人及聘请专业鉴定机构鉴定,《流动性支持函》上所盖公章真实,法人章不实。

  公司法律顾问安徽纬纶律师事务所律师就上述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该《流动性支持函》来源无法确定,且缺乏重要的生效要素,生效条件并未成就,故未发生法律效力。”

  综上,公司认为在《流动性支持函》来源无法确定、生效条件未成就的前提下,不构成上市公司的担保义务,亦不存在违规担保的问题。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简称《纪要》),《纪要》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

  据此,公司将积极应对诉讼,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公告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资料

  1、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举证通知书》。

  特此公告。

  安徽鑫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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