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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5日 星期二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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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499 证券简称:科达制造 公告编号:2021-001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公司就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一审被告)

  ●涉案的金额:9,600万元及累计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案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于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9,652.18万元;若本次公司上诉的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后续最终判决情况及会计政策规定对预计负债进行相应调整。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科行”)等相关方因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的判决,依法于2021年1月4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上诉的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18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等法律文书,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环保”)以江苏科行、公司及相关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年10月22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2020年12月22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2019)苏01民初2893号),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3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的进展公告》。

  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公司、江苏科行及相关当事方于2021年1月4日特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本次上诉案件的内容及理由

  (一)上诉双方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

  上诉人一: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二: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

  上诉人三:安徽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科达洁能”)

  上诉人四:刘怀平(2019年3月15日前系江苏科行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时间:2021年1月4日

  (三)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1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

  2、改判驳回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四)上诉事实与理由

  就一审判决对于案涉技术信息构成技术秘密的认定,公司的基本观点是:一审判决将公开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江南环保在本案中主张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是国内外环保行业中公开且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为整个行业所广泛知悉和应用,不构成技术秘密,江苏科行并无侵害江南环保技术秘密的行为。就一审判决关于认定事实错误、行为性质认定错误等问题,上诉人认为:

  1、江南环保在本案中主张的由11个秘点所划定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是国内外环保领域中公开且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为整个行业所广泛知悉和应用,不构成技术秘密,一审判决将该公开成熟的氨法脱硫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江苏科行用工规范,技术来源合法,一审判决将江苏科行的规范用工和合法技术积累认定为不正当披露和使用江南环保的技术秘密,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审判决将公司对江苏科行的合法股权收购行为,歪曲认定为给侵犯技术秘密行为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支持的共同侵权行为,既不符合商业逻辑,也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认定基本事实错误;一审判决将公知技术认定为江南环保技术秘密,客观上产生帮助江南环保实施不正当竞争的效果,后果严重,影响恶劣,有违《反不正当竞争法》之立法目的;

  2、一审判决程序违法,一审分配举证责任错误,一审法院拒不同意对争议技术信息进行司法鉴定,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一审法院拒绝审查上诉人提交的关键证据,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一审技术调查官,并非案涉专业领域的技术人员,恳请二审合议庭全面审查一审判决对技术调查官意见的采纳情况,并纠正一审判决的错误;

  3、一审判决判令上诉人对江南环保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判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安徽科达洁能构成间接侵权,既缺乏法律依据,也与法理精神和司法实践相悖。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程序违法,对上诉人行为性质的认定以及判令承担民事责任明显错误,特依法提出上诉。

  (五)受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三、本次公告的上诉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在法定期限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将于2020年计提预计负债9,652.18万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652.18万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若本次公司上诉的判决结果与一审判决不一致,公司将根据后续最终判决情况及会计政策规定对预计负债进行相应调整,相关诉讼判决结果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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