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31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上午9:15至2020年12月31日下午3:00的任意时间。
2、股权登记日:2020年12月25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广益路33号猛狮国际广场综合商贸楼A1601号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乐伍。
7、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人,代表股份214,699,2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8408%。其中,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所持股份数164,025,1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9095%;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人,所持股份数50,674,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13%。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陈乐伍先生主持。
9、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了以下提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酒泉万发20MWp并网光伏发电项目债权债务转让三方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669,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32,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5%;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债权债务转让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669,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32,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5%;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房县猛狮光电有限公司出售光伏扶贫电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14,669,21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60%;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该项提案获得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7,332,08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25%;反对30,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75%;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猛狮新能源科技(河南)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