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9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下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20-134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345号)核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以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A股股票110,309,559股,每股发行价格为35.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3,883,999,572.39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36,235,817.84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3,847,763,754.55元。2020年12月23日,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普华永道中天验字(2020)第1109号”的《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实收情况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在相关银行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近日,公司与相关开户银行及联席保荐机构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席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

  ■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与开户银行及联席保荐机构签订的《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募集资金专户仅用于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联席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4、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联席保荐机构。

  5、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联席保荐机构,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联席保荐机构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联席保荐机构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联席保荐机构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联席保荐机构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8、联席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