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光伏镀膜玻璃长单销售合同,合同销售量合计不少于7,960万平米,双方按月议价;预估合同总金额约21亿元人民币(含税)(注:该合同总金额是按照2020年1-12月份各规格玻璃市场均价以及各规格玻璃预计销量进行预估测算),占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卖方”)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约177.31%,本测算不构成价格或业绩承诺, 最终销售金额以实际交付数量及订单价格为准。
●合同生效条件: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合同履行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的签订将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该业务合作不会对公司目前经营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风险提示:
1、合同条款中对产品的销售定价机制、销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而公司近年来由于光伏玻璃原片采购短缺导致产能利用率不足,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原
片供应来源,公司控股股东已在安徽凤阳着手投资建设原片生产基地,其中第一座650吨/日熔量窑炉已于2020年4月开始正常为公司供应原片玻璃,二期两座窑炉也在紧锣密鼓建设中,预计将于2021年年中投产,因此合同双方因标的价格波动或产品供需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交易双方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一、合同签署概况
2020年12月31日,公司与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晶澳科技”、“买方”)签署了关于光伏镀膜玻璃的《战略合作协议》。公司拟于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向晶澳科技销售光伏镀膜玻璃,预估销售量合计不少于7,960万平米,预估销售总金额约21亿元人民币(含税)(注:该合同总金额是按照2020年1-12月份各规格玻璃市场均价以及各规格玻璃预计销量进行预估测算),占公司2019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约177.31%。实际销售价格采取月度议价方式,具体销售数量和价格以签订的销售订单为准。
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合同,无需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同时,本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晶澳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00年10月20日
注册资本:135,120.107万元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靳保芳
注册地址:河北省宁晋县新兴路123号
经营范围:生产、加工单晶硅棒、单晶硅片;生产太阳能电池、组件;研制、开发太阳能系列产品;销售太阳能电池、组件及相关产品与原材料;太阳能光伏并网发电、电量销售;太阳能光伏电站的开发、建设、运营、管理、维护;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从事太阳能电池领域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厂房租赁;场地租赁;电气设备租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主要财务指标:
截至2019年12月31日,总资产2,852,761.1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798,939.26万元;2019年度实现营业收入2,115,54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5,195.8万元。(以上数据已经审计)
截至2020年9月30日,总资产3,734,671.68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1,445,311万元;2020年1-9月份实现营业收入1,669,497.47万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29,142.7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2、是否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上述交易方与公司、公司第一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交易方与公司发生类似业务的交易金额及占公司同类业务的比重为16.14%。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预估销量及销售额
2021年1月至2022年12月期间向买方销售光伏玻璃,预估销量合计不少于7,960万平米,预估销售总金额约21亿元人民币(含税)。
(二)定价机制
根据市场情况买卖双方按月协商确定产品价格,具体数量和价格以签订的订单为准。
(三)付款条件
买卖双方在订单中约定的付款条件按时付款。
(四)履行期限
有效期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五)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
本协议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随着安徽凤阳原片生产基地三座窑炉的建成投产以及公司光伏镀膜玻璃产品深加工线的扩产,未来将进一步提升公司≤2.0mm超薄物理钢化玻璃产能规模优势。本次长单销售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2.0mm超薄物理钢化玻璃产品的市场推广,提升公司超薄物理钢化玻璃产品的品牌影响力及核心竞争力,同时将会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的影响。
合同的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签约方形成依赖,不影响公司的业务独立性。
五、风险提示
1、合同条款中对产品的销售定价机制、销量等作出了明确约定,而公司近年来由于光伏玻璃原片采购短缺导致产能利用率不足,为保证公司长期稳定的原
片供应来源,公司控股股东已在安徽凤阳着手投资建设原片生产基地,其中第一座650吨/日熔量窑炉已于2020年4月开始正常为公司供应原片玻璃,二期两座窑炉也在紧锣密鼓建设中,预计将于2021年年中投产,因此合同双方因标的价格波动或产品供需波动导致的履约风险较小。
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行业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变化、交易双方经营策略调整等不可预计或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其他相关说明
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及时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合同的进展情况,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合同的履行情况。
特此公告。
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一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