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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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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25 证券简称:*ST松江 公告编号:临2021-001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将有关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一、松江市政、松江集团与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瑞松民间借贷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王瑞松因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于2020年7月1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累计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50)。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津0103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2020年12月31日前,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960000元;

  二、2020年12月31日前,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6月30日前的利息1428280元;

  三、2020年12月31日前,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金144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2%给付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1月23日止的利息1378520元;

  四、2020年12月31日前,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本金1296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2%给付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11月24日至2020年12月31日前的利息,提前归还按给付日为准;

  五、2020年12月31日前,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律师费173882.8元;

  六、本案诉讼费119362元,调解减半收取59681元,由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自愿负担,该款项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已垫付,由被告天津松江市政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七、如果上述第一到第六项任意一项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按时履行,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并被告天津松江市政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天津松江集团有限公司以2021年1月1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从该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天津市盛瑞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公司、松江兴业与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与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第三人苏州信托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事实、诉讼请求详见公司于2020年5月1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35)。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2亿元,并支付相应的罚息(以2亿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8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该罚息中应扣除2620万元);

  二、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付律师费损失100万元;

  三、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如到期未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抵押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担保债权数额内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6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41800元,由被告天津松江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松江置地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承建公司控股子公司天津松江置地有限公司(简称“松江置地”)的“美湖里商业综合体项目”,因松江置地未在项目竣工后按期支付工程款,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件诉讼请求及前期进展情况详见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23日、2020年7月1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涉及诉讼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临2020-049)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因松江置地未按规定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津01民初110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作出(2020)津01执79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裁定查封松江置地名下部分不动产,查封期限为叁年;决定对松江置地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决定将松江置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失信期限2年。

  四、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后续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和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其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影响以日后实际发生额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03民初4528号《民事调解书》;

  2、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

  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津01执790号《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特此公告。

  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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