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31日(星期四)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0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青海省格尔木市昆仑南路15-02号公司14楼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长曹邦俊
7、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2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09,762,51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5.692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2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246,120,85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2.5004%。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18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3,641,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2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参与表决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有表决权5%以上(含有表决权5%)的股东之外的股东,下同)共计118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63,641,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1920%。
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经投票表决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5,976,8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110%;反对3,715,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37%;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855,9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515%;反对3,715,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382%;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7,528,59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294%;反对2,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652%;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1,407,74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4898%;反对2,163,71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98%;弃权70,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03%。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延长西藏巨龙铜业有限公司相关担保解除承诺之履行期限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43,3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39%;反对9,358,6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52%;弃权4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3,843,3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6039%;反对9,358,60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7052%;弃权439,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909%。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补选公司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05,413,11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9%;反对3,739,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855%;弃权6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9,292,25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658%;反对3,739,50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759%;弃权609,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29,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83%。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冯泽伟、匡彦军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藏格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