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帆股份”或“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23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及子公司重庆力帆乘用车有限公司、重庆力帆摩托车发动机有限公司和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3日至2020年4月7日期间,未经你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决策,违规为你公司控股股东重庆力帆控股有限公司对外借款提供担保。你公司在2020年3月21日自查公告之前既未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也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的规定。鉴于2020年4月17日,你公司收到债权人发来的解除担保责任的函,同意解除你公司及子公司在担保合同中的全部担保责任,上述违规对外担保事项没有给你公司造成实际损失。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公司应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和有关内部控制制度,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情形,同时应启动内部问责程序,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力帆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