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4版:信息披露 上一版  下一版
 
标题导航
首页 | 电子报首页 | 版面导航 | 标题导航
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证券代码:000820 证券简称:*ST节能 公告编号:2020-120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法院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院”)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南京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1破49号),南京中院已于2020年12月31日正式裁定受理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的重整申请。

  2、江苏院进入重整程序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江苏院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若江苏院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优化公司及江苏院资产负债结构,解决债务问题和经营困境;若不能顺利实施,江苏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二十三)项的规定,公司面临暂停上市的风险。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2020年12月31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院收到南京中院的《民事裁定书》((2020)苏01破49号),南京中院裁定受理江苏院的重整申请。

  一、《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2020年9月28日,申请人江苏院以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破产重整。

  本院查明:江苏院于1986年5月7日设立,登记机关为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吴浪,注册资本5000万元。经营范围为:冶金行业工程设计、综合建筑设计、送变电工程设计;节能低碳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企业状态为在业公司股东为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

  另查明:江苏院向本院申请重整后,本院于2020年11月20日决定对江苏院启动预重整,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担任预重整管理人。预重整期间,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中兴华专审字[2020]JSFS0469号审计报告载明,截止2020年11月20日,江苏院资产总额为42760212.94元,负债总额为1863827099.71元,所有者权益为-1821066886.77元;深圳市国策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出具的[2020]120004号评估报告载明,截止2020年11月20日,江苏院名下位于南京市秦淮区大光路大阳沟44号科教办公房地产市场价值为3322万元;江苏德衡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公司出具的苏德衡评鉴[2020]第173号评估报告载明,截止2020年11月20日,在假设持续经营的条件下,采用收益法确定的江苏院剥离企业一切负债后的企业价值为7305.34万元(含房地产价值3322万元)。预重整管理人根据上述报告并结合预重整期间对江苏院资产负债的调查情况,制作了江苏院财产状况报告,认为江苏院负债总额大于资产价值。

  本院认为,江苏院系在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的企业法人,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申请人江苏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重整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江苏院的重整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二、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江苏院收到南京中院《决定书》((2020)苏01破49号),南京中院裁定受理江苏院重整申请,并指定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为公司重整期间管理人,由戎浩军担任管理人负责人。

  重整期间,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职责如下:

  (1)接管债务人的财务、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务状况、制作财务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法院规定的债务人义务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江苏院收到南京中院《通知书》((2020)苏01破49号),主要内容如下:

  在重整期间,江苏院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本院和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如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列席债权人会议的,本院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对你处以罚款;

  (4)未经本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如有违反,本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予以训诫,拘留并处以罚款;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风险提示

  1、如果南京中院最终能批准裁定《江苏省冶金设计院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且顺利执行完毕,将有助于改善公司和江苏院的财务结构,化解债务危机,推动公司主营业务重新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若重整失败,公司存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如果公司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虽然南京中院正式受理江苏院的重整申请,但江苏院仍存在因重整失败而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江苏院重整计划(草案)》虽获得了债权人会议通过但未能获得法院批准,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宣告江苏院破产;或者重整计划虽获得法院批准但未能得到执行,法院有权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宣告江苏院破产。

  3、如果顺利实施重整并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将有利于改善江苏院及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江苏院和公司回归健康、可持续发展轨道。若重整失败,江苏院将存在被宣告破产的风险。如果江苏院被宣告破产,公司将失去对江苏院的控制权,又因为江苏院是公司唯一经营实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1.1条第(一)、(二)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可能存在因连续三年经审计净利润为负、连续两年经审计期末净资产为负面临被暂停上市交易的风险。

  若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交易,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即2021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或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1年年度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4.4.1条第(一)至第(五)项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4、江苏院最终能否重整成功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审慎投资,注意风险。

  5、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已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中国证监会就该立案调查的结论性意见或决定,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7月12日、2020年11月19日和2020年11月23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069)、《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6)、《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0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3.2.1的有关规定,如公司存在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公司股票将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鉴于上述事项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3 上一篇 放大 缩小 默认
+1
满意度:
综合得分:
中国证券报社版权所有,未经书面授权不得复制或建立镜像 京ICP证 14014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0060-1
Copyright 2001-2010 China Securities Journal.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