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7年5月,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媒体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2017)粤民初31号案件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上海香榭丽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公司及新媒体公司起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依法予以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5月17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的公告》(2017-030)。
2017年11月,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17)粤民初31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公司及新媒体公司与叶玫等24名香榭丽公司的原股东和部分原股东的关联人之间股权转让纠纷案中止审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7年11月2日刊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2017-071)。
二、本次诉讼案件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通知书》 【(2017)粤民初31号】,主要内容如下:
“原告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日报新媒体有限公司诉被告叶玫等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2018)粤刑终881号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案尚未审结,故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20年7月9日,本院作出(2018)粤刑终881号刑事判决,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应当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案恢复诉讼。”
三、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当前暂无法确定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五、备查文件
《通知书》 【(2017)粤民初31号】
特此公告。
广东广州日报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