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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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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01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贷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

  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3号),一审判决公司向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558,367.6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对西藏发展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21日向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核查并取得了西藏发展与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王承波共同作为被告,案号为(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法院传票等材料;公司委托律师于2018年11月27日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案件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2018年12月17日下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借款合同纠纷案。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律师已当庭向法庭提出:由于目前公司前任董事长、总经理王承波因涉嫌合同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鉴于该案件正在调查中,申请法院批准中止本案的审理,等待刑事案件调查结束。

  2019年5月23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公司于2019年6月4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请求依法撤销(2018)浙0103民初416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请求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进行实体审理;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上市公司和天易隆兴承担。

  2019年11月11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中院出具的本案民事裁定书((2019)浙01民终7399号),裁定如下:1、撤销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103民初4168号民事裁定;2、本案指令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020年1月7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材料((2019)浙0103民初6937号),包括应诉通知书、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等,申请人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将原诉讼请求之请求判令西藏发展、天易隆兴承担其追讨欠款律师费贰拾万元(200,000元)变更为叁拾贰万元(320,000元),其余诉讼请求维持不变。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广大投资者权益,公司已聘请律师积极应诉。

  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传票,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下午14时30分。

  2020 年 4 月 16 日下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对(2019)浙 0103 民初 6937 号借款纠纷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均未到庭。法庭经过了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环节。该案件系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一审裁定书而发回重申。公司委派律师当庭向法庭提出:由于目前公司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王承波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正在被调查,本案纠纷中所签署的《借款合同》是普通的借款合同,还是王承波等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尚需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定性,西藏发展作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法院不应通过审判工作,将批着“合法外衣”的所谓“民间借贷”予以合法化,法院应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庭审后法庭宣布休庭,没有当庭宣判。

  2020年7月10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收到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103民初6937号),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122712元;2、被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5122712元的未还部分为基数,自2019年1月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3、被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律师费320000元;4、驳回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700(原告已预缴),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190700元,由原告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398元,由被告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88302元。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2月21日,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2020)浙01民初终9303号),通知本案庭询谈话时间为2020年12月29日下午14时15分。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6日、2018年11月23日、2018年11月29日、2018年12月19日、2019年5月24日、2019年6月6日、2019年11月13日、2020年1月9日、2020年4月10日、2020年4月18日、2020年7月14日、2020年12月2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073、2018-098、2018-100、2018-108、2019-063、2019-068、2019-134、2020-004、2020-039、2020-042、2020-087、2020-125)。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0年12月30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庭询谈话情况说明。2020年12月29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公司与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天易隆兴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组织了庭询谈话。

  公司委派律师参加了庭询谈话。庭询谈话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发问及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对于借款的发生不知情,也没有实际借用案涉资金,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在出借款项时未与公司直接联系,而是与犯罪嫌疑人联系,也未向公司催收,因此浙江至中实业有限公司不是善意债权人;本案涉嫌王承波、吴刚等人的刑事犯罪案件,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等意见。

  本案没有当庭宣判,法庭暂未表示是否同意调查取证。

  二、(2020)新01民初3号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收到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送达的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广通远公司”)诉公司及公司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商贸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0)新01民初3号)传票。公司法律顾问随即联系法院寄送该案涉及的民事起诉状等资料。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收到法院送达的(2020)新 01民初3号借款合同纠纷涉及的民事起诉状、借款合同等资料。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3月9日15时45分。

  2020年3月5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获悉,公司因疫情原因向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延期开庭申请已获得法院答复同意,本案开庭时间延后。

  公司于2020 年 6月8日收到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关于该案的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年7月16日上午11 时。

  2020年7月16日上午,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西藏发展系接受西藏天易隆兴有限公司委托收款,并未实际借用案涉资金,与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申请追加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涉嫌王承波、吴刚等人的刑事犯罪,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法庭暂未表示是否同意追加第三人。

  2020年11月11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第二次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9日11时。

  2020年11月19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组织了第二次庭审。

  公司委派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第二次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法院未同意追加西藏天易隆兴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庭审当事人未发生变化。公司委派律师向法庭提出:西藏发展与日广通远公司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也没有实际使用资金。本案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刑事犯罪嫌疑,依法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至公安机关处理。本案未当庭宣判。

  上述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 2020年1月15日、2020年 3月7日、2020年6月10日、2020 年7月18日、2020年11月13日、2020年11月21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8、2020-030、2020-070、2020-090、2020-115、2020-117)。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0年12月30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3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西藏发展向日广通远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558,367.68元;

  (二)西藏发展向日广通远公司支付逾期利息5,867,510.3元;

  (三)银河商贸公司对上述西藏发展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银河商贸公司在向日广通远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后,有权向西藏发展追偿;

  (四)驳回日广通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西藏发展、银河商贸公司应付日广通远公司款项合计25,425,877.98,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争议标的27,126,666元,给付标的25,425,877.98元,给付标的占争议标的93.73%。案件受理费177,433.33元(日广通远公司已预交),由西藏发展、银河商贸公司负担93.73%即166,308.26元,由日广通远公司负担6.27%即11,125.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三、(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款合同纠纷

  (一)本案基本情况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于2018年11月21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2018)浙01民初3924号关于与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拉丁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应诉通知书、送达回证、民事起诉状等材料。

  2018年12月12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初3924号民事裁定书及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获悉杭州中院裁定冻结被告西藏发展、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易隆兴”)、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合光”)银行存款人民币87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财产,并对本公司如下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0%,认缴出资额2295.5177万美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的股权(占51%,认缴出资额人民币3060万元);轮候冻结本公司持有的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的股权(认缴出资额人民币8700万元)。

  2019年5月5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取得杭州中院关于本案传票,获悉本案开庭时间为2019年5月20日上午9:00。

  2019年5月20日,杭州中院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诉讼。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有关证据,认为该案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经被拉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并依法批准逮捕,不应当继续由法院管辖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申请,请求法院中止审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行调查。

  2019年9月2日,公司法律顾问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到杭州中院通知,杭州中院将于2019年9月9日上午9:00对本案进行第二次开庭,法庭将组织各方对公司申请案涉公章真伪鉴定事宜进行听证。

  2019年9月9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的对本案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听证过程中,原告方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认为该借款合同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签署,不同意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在法院的主持下,决定由公司补充提供鉴定样本以后,重新定于2019年9月25日下午举行第二次听证会,再行决定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相关事宜。

  2019年9月25日,杭州中院就公司申请对借款合同上加盖的“公章”与公司使用的公章进行一致性鉴定事宜再次组织进行了听证。公司委派的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代表公司参加了听证。公司向法庭补充提交了鉴定样本资料,双方对是否鉴定发表了意见,法庭宣布休庭,事后将由法院按照程序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公司于 2020 年 4 月 29 日通过公司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本案的传票,确定开庭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上午 9 时。另,根据杭州华硕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案涉及的《借款合同》上加盖的“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与西藏发展提供鉴定样本上“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形成。

  2020年6月16日,公司通过委派律师获悉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次开庭审理的相关情况。2020年6月15日上午,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未到庭,被告北京合光人工智能机器人技术有限公司派员出庭。在法庭的组织下,双方开展了举证、质证、辩论、陈述等诉讼工作。公司认为该案并非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应属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行政总监吴刚共同实施的刑事犯罪案件,且王承波、吴刚已被拉萨市公安局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拉萨司法机关仍在继续调查和审理,公司向法庭申请中止本案审理,等待拉萨司法机关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0年7月2日,公司通过法律顾问取得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

  浙01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1、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80000000元;2、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6306666.67元(暂计至2018年9月30日,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的利息以800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另行计付);3、西藏发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用600000元;4、天易隆兴、北京合光对西藏发展上述第1、2、3项债务清偿不能范围内承担二分之一的赔偿责任;5、驳回浙江阿拉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2018年11月22日、2018年12月13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5月22日、2019年9月4日、2019年9月11日、2019年9月28日、2020年5月6日、2020年6月18日、2020年7月4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诉讼公告(        公告编号:2018-71、2018-97、2018-106、2019-056、2019-061、2019-105、2019-109、2019-113、2020-059、2020-075、2020-080)。

  (二)本案最新进展

  2020年12月30日,公司通过人民法院掌上法庭获悉,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通知本案于2021年1月6日进行法庭调查。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 对公司的影响

  1、(2018)浙0103民初4168号借款合同纠纷、(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贷合同纠纷,若法院最终判决上市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将对公司期后利润、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2、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委派律师提供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

  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民初3号),一审判决公司向新疆日广通远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9,558,367.68元,并支付借款利息、律师费等费用;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对西藏发展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3、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4、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安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关于公司涉及的(2020)浙01民终9303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庭询谈话情况;

  2、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新01

  民初3号)

  3、(2018)浙01民初3924号借贷合同纠纷法院调查通知;

  4、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02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18)川01民初1985号借款合同纠纷的进展暨签署

  《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

  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西藏发展”)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3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核查并取得了上市公司与储小晗、四川三洲特种钢管有限公司、四川三洲川化机核能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共同作为被执行人案件的相关文件,包括:民事调解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报告财产令(2018)川01执1674号、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等。

  2018年8月22日,本案原告与被告就上述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8)川01执1674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经各方对账核算后确认:截止2018年8月22日,西藏发展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710万元,利息为105.40万元。分期还款期间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2%/月计算至本金全部付清止,付息日前已归还的本金从归还的当日起不再继续利息;(2)原告同意西藏发展在2018年8月24日至2018年12月28日分批偿还本金2,710万元、利息2,742,874元、律师费592,618.76元、案件受理费92,591.50元、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34,400元;(3)各方同意并认可:西藏发展未依据前述约定按时履行任意一期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西藏发展尚未清偿本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债务;(4)储小晗、三洲特钢、三洲设备制造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自愿对前述约定的西藏发展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委托律师于2018年9月5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一步调取了案件档案材料,包括:起诉状、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应诉通知书(2018)川01民初1985号、授权委托书、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和解协议、民事调解笔录、法院传票等。根据从法院最新取得的材料《借款合同》第五条5.3显示:“借款人指定下列账户为提款账户和还款专用账户(“借款人账户”),户名:西藏天易隆兴投资有限公司,账号:1101*******008,开户行:平安银行北京**支行”。该笔以上市公司名义取得的借款指定收款账户为天易隆兴,案件涉及的款项2,980万元从未进入上市公司账户,截止2018年8月22日案件涉及的已还款项182.35万元亦从未经过上市公司账户进行还款。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18年9月4日、2018年9月6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18-065、2018-067)。

  二、最新进展情况

  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与吴小蓉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根据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25日作出的(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及基于(2018)川01执1674号法院执行通知书签署的执行和解书,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确认

  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12月31日,债务人共欠债权人借款本金25,900,000元,利息15,755,333.33元(以借款本金25,9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其他费用(因仲裁、诉讼、保全引发的费用)724,610.26元,债权合计42,379,943.59元(以下简称标的债权)。现债权人与债务人共同确认标的债权已到期。

  (二)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后豁免部分债务,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利息豁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借款利息总计为15,755,333.33元,债权人同意豁免11,855,333.33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2020年12月31日起不再计算利息。

  2.其他费用豁免:截止2020年12月31日,因仲裁、诉讼、保全等事宜引发的费用总计为724,610.26元,债权人同意全部豁免。

  (三)还款计划

  1.还款计划:债务人应于2021年8月30日前分三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2,980万元(大写:人民币贰仟玖佰捌拾万元),具体还款计划为:

  ■

  2.债务人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履行完毕,债权人不得再基于标的债权向债务人主张任何权利。若债务人未能按上述还款期限任一期足额支付的,则债权人有权立即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恢复(2018)川01执1674号案件执行程序,继续按照(2018)川01民初1985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债务进行执行。

  (四)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进行披露。

  四、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将对公司2020年度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2、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3、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公司与吴小蓉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股票代码:000752          股票简称:*ST西发                 公告编号:2021-003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涉及(2020)渝05民初1325号

  合同纠纷的进展暨签署

  《债务和解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风险提示:

  1、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2、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

  《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一、本案基本情况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市公司”、“西藏发展”)于2020年8月初关注到公司子公司股权及账户被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司法冻结,于发现后第一时间联系法院后收到其寄送的(2020)渝05民初1325号合同纠纷的民事起诉状等材料。本案开庭时间为2020年11月10日下午14:30。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20)渝05执保107号裁定冻结四川恒生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4500万元人民币股权;冻结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63.62万美元股权;冻结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200万元人民币股权。

  2020年11月11日,公司收到委派律师关于(2020)渝05民初1325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开庭情况的说明。2020年11月10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组织了开庭审理。公司委派律师到庭参加了庭审,庭审经过了法庭调查(包括当事人陈述、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环节。

  公司委派律师向法院提出:一、西藏发展与原告方芳之间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关系。在拉萨市公安局对西藏发展原法定代表人王承波的询问笔录中,王承波确认未代表西藏发展与方芳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真实署名。此外,该事项未经西藏发展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议,上市公司并不知情,也未收到过方芳支付的任何借款。二、本案属于刑事犯罪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规定,应依法裁定驳回起诉,将本案移送拉萨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未当庭宣判,是否复庭待法院另行通知。

  详细内容请见公司于2020年8月8日、2020年11月13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4、2020-115。

  二、本案最新进展

  为推进化解公司历史诉讼导致的债务风险,结合公司现状,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与方芳签署了《债务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

  鉴于方芳于2020年5月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渝05民初1325号。另债务人于2020年11月26日企业名称由“西藏银河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现经双方协商一致,就债务清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情况

  根据方芳2020年5月8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其诉讼请求本金为30,000,000元、借款利息及其他费用暂计算至2020年3月31日合计为14,893,150.68元(其中,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30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7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直至付清为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前述债务进行共同确认。

  (二)债务豁免

  债权人同意本协议签订且债务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后豁免部分债务,部分债务豁免后债务人需偿还债务总额为13,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具体豁免情况如下:

  1、本金豁免:债权人同意豁免16,500,000元借款本金,即本协议签订后,债务人需偿还借款本金13,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但债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外)。

  2、利息豁免:截止原告起诉日,借款利息总计为14,893,150.68元,债权人同意豁免14,893,150.68元;豁免后剩余需偿还借款本金自债权人起诉之日起不再计算利息(但债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未按时足额还款的除外)。

  3、债权人在本案中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用、律师费用等全部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4、债务人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后,则本协议项下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清偿完毕,标的债权消灭,此时债权人应当向法院申请解除本案中对债务人的所有保全措施。

  债务人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金额和时间向债权人支付,出现任何一次逾期还款的,债权人不再免除债务人任何债务,债务人应按本协议第一条双方所确认的金额全面履行还款义务,已偿还的款项按照先息后本的方式进行冲抵,且债权人有权就债务人所欠的剩余全部未偿还款项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双方对此无异议。

  (三)还款方式

  债务人应于2021年12月31日前分二期向债权人足额支付13,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伍拾万元整),具体还款方式为:

  ■

  (四)生效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当日作出《民事调解书》((2020)渝05民初1325号),认为《债务和解协议》不违反法规定,对协议予以确认,因疫情原因,不再主持调解、制作调解笔录。《民事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目前涉及诉讼的具体情况如下:

  ■

  除此之外,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将进一步核查是否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经核实确认后若存在应披露的诉讼事项,公司将及时 进行披露。

  四、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签署债务和解协议,有助于减轻公司债务负担,将对公司2020年度损益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具体会计处理及影响金额将以年度审计确认的结果为准。

  (二)截至公告日,公司3个主要银行账户和2个非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被冻结额度为23,658.8万元,实际被冻结金额1.21万元;公司持有的西藏拉萨啤酒有限公司、西藏银河商贸有限公司、苏州华信善达力创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四川恒生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诚善达(苏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权状态为冻结或者轮候冻结,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三)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五、备查文件

  (一)西藏发展与方芳签署的《债务和解协议》;

  (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渝05民初1325号);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西藏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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