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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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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88165 证券简称:埃夫特 公告编号:2021-001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0年12月3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公司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许礼进先生主持,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11人,出席11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法定代表人兼董事会秘书许礼进先生出席会议;部分高管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2、议案名称:关于董事长薪酬调整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议案 1、2 为普通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议案1、2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其中5%以下股东不包括持股5%以上股东的一致行动人和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顾侃、范瑞林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埃夫特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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