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部分社会公众股份,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1,291,338.50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1,291,338.50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8元/股(含)。2020年12月5日公司公告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 公告编号:2020-098),内容详见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中国证券报》。
2020年12月10日,公司首次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实施了回购股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披露的《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暨首次回购股份公告》( 公告编号:2020-102)。
一、回购公司股份的进展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在回购期间将在每个月的前3个交易日内公告截止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现将公司回购进展情况公告如下: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通过股票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数量为1,495,660股,约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636%,购买的最高价为28.14元/股,购买的最低价为25.90元/股,成交总金额为39,999,283.80元(不含交易费用)。公司实施回购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既定的回购方案。
二、其他说明
1、公司首次回购股份的时间、回购股份数量及集中竞价交易的委托时段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十八条、十九条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未在下列期间内回购股票:
(1)公司定期报告、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公告前十个交易日内;
(2)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两个交易日内;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3、公司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2020年12月10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为72,725,982股。公司每5个交易日回购股份的数量未超过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之日前5个交易日公司股票累计成交量的25%(即18,181,495股)。
4、公司未在下列交易时间进行回购股份的委托:
(1)开盘集合竞价;
(2)收盘前半小时内;
(3)股票价格无涨跌幅限制。
公司回购股份的价格低于公司股票当日交易涨幅限制的价格。
5、公司本次回购方案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8元/股(含),公司目前股价低于本次回购股份价格上限38元/股,满足回购条件。现阶段公司可用于回购的自有资金能够及时到位。已回购股份的价格符合回购方案确定的回购价格上限的相关要求。本次回购公司股份方案拟定回购的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1,291,338.50元(含)且不超过人民币101,291,338.50元(含),目前已回购金额为39,999,283.80元(不含交易费用)。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2020年12月4日审议通过本次回购方案之日(即2020年12月4日)起12个月内(即2021年12月3日止)。
6、公司后续将根据市场情况在回购期限内继续实施本次回购计划,并将在回购期间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