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回售价格:100. 455元/张(含当期利息、税)
回售申报期: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01月07日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1年01月12日
回售款划拨日:2021年01月13日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1年01月14日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盛路通信”)于2020 年1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12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根据《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盛路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将“盛路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回售条款概述
1、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0 年11月2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0年12月9日召开2020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及2020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用途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可转换公司债券募投项目“盛路通信智能通信天线研发与生产中心建设”的募集资金余额37,746.67万元变更用作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的相关公告。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中约定,“盛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2、可转债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内容如下:若本次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运用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相比出现变化,且该变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债持有人享有一次以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向公司回售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可转债的权利。在上述情形下,可转债持有人可以在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在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自动丧失该回售权。
3、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约定的附加回售条款中利息计算方法,因“盛路转债”现在为第三个计息年度(计息起止日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1年7月16日),票面利率为1.00%,计息日为2020年7月17日至2020年12月30日,利息为0.455元/张(含税),回售价格为100. 455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盛路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364元/张;对于持有“盛路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和 RQFII),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 455元/张;对于持有“盛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 455元/张。
4、“盛路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盛路转债”。“盛路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回售程序和付款方式
1、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
2、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1月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3、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价格回售“盛路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发行人资金到账日为2021年01月12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1年01月13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1年01月14日。回售期满后,本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回售期间的交易
“盛路转债”在回售期内继续交易,在同一交易日内,若“盛路转债”持有人发出交易、转托管、转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以下顺序处理申请:交易、回售、转股、转托管。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关于实施“盛路转债”回售的申请。
2、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盛路通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