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3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34号(以下简称“《决定》”),现将《决定》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等规定,我局近期对你公司开展了现场检查。经查,发现你公司存在如下问题:
一、信息披露不准确。一是关联交易金额披露不准确。公司2019年年报“十二、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中未披露与关联方北郡置业、东部置业和高新置业的2019年关联交易事项,合计金额为1682.98万元。二是长期资产减值金额披露不准确。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对子公司安徽中智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在建工程计提减值损失124.34万元,实际对上述资产计提减值损失为152.06万元。
二、内幕交易防控不规范。公司对2019年年报未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未填列知悉内幕信息的地点、方式和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企业会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现要求你公司对上述问题予以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强化财务核算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切实加强内幕交易防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后30日内将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我局将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高度重视该《决定》所指出的问题,将全面梳理相关情况,并将严格按照安徽证监局的要求进行整改落实。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认真整改并及时向安徽证监局报送相关书面文件。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文一三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