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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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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021 证券简称:ST中捷 公告编号:2021-001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2020年12月30日,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5号)。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一、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1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

  (浙证调查字 202000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公司已于2020年1月16日披露了《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根据规定,公司每月发布一次《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详见《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布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浙处罚字[2020]15号)。

  二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马建成先生、郑学国先生、周海涛先生、王端先生: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资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中捷资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按规定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

  2015年11月26日,中捷资源全资子公司上海盛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经济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宁华信”)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合同中载有“(上海盛捷向东宁华信支付)增资首付款三亿元人民币、30亿投资款”等内容。合同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并有中捷资源时任董事长马建成签名。

  2015年12月23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签署《合作协议书》,约定上海盛捷收购东宁华信股权1亿元,再向东宁华信增资1.71亿元,合计2.71亿元,占中捷资源2014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8.95%。协议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

  2016年4月8日,上海盛捷与东宁华信及时任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李某民、玉环德康投资中心(以下简称“玉环德康”)签署《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确认书》,约定上海盛捷在上述2015年12月23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中的权利义务全部由玉环德康承接,所涉金额占中捷资源2015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6.6%。确认书盖有上海盛捷公司印章。

  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8年5月8日才发布《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公告》(2018-046)披露该事项。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合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控股子公司重大投资事项,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及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马建成、时任总经理周海涛(任期2017年6月22日至2019年8月18日)参与并知悉相关事项,时任董事会秘书王端(任期2014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2日)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

  2018年3月30日,中捷资源控股股东浙江中捷环洲供应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环洲”)持有的120,000,000股中捷资源股份被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占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的100%,占中捷资源总股本的17.45%,冻结期限为24个月。2018年4月18日,上述股份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2018年4月27日,上述股份被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为36个月。中捷资源未按规定披露上述事项,直至2018年6月6日才发布《关于股东股份被司法轮候冻结的公告》予以披露。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股份冻结查询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中捷环洲所持公司股份被轮候冻结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四项、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会秘书郑学国未通过中登公司平台查询相关信息,未在工作中及时发现相关情况,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三)未按规定披露非公开发行股票购买标的资产破产事项

  2015年6月23日,中捷资源发布《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称计划面向10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不超过13亿股股票,募集不超过81.9亿元,其中15.8亿元用于收购江西金源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金源”)95.83%股权。2015年12月24日,中捷资源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的公告》,称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提交的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予以受理。2017年12月25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受理江西金源破产重整一案,并于2018年1月11日指定江西鸿韵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2018年1月25日,万载县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公告网上公告该事项。截至2018年3月8日发布《关于终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公告》披露终止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中捷资源未披露江西金源破产事项。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法院公告、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中捷资源拟非公开发行股票收购江西金源,系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重大事件。该重大事件披露后,出现了收购标的破产的变化,该变化将影响收购进程,可能对上述公司证券价格产生较大影响。中捷资源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违反了《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未按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时任董事长马建成总体负责江西金源项目,时任董事会秘书郑学国负责联系中介机构,未持续关注已披露事项重大进展,未勤勉尽责,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 对中捷资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 对马建成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 对郑学国、周海涛、王端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等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其中中捷资源、马建成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请你们在收到本报告书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上述权利的意见)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三、对公司可能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1、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次涉及的违法行为不触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2.1 条第(七)项至第(九)项及《上市公司重大违

  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最终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结论为准。

  2、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主营业务生产经营管理活动正常。

  3、公司及相关人员由于对信息披露相关理解的不透彻,导致在判断是否达到披露标准上存在偏差,导致未及时或未披露相关事项。就此,公司向投资者深表歉意,将吸取此次经验教训,加强公司人员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学习,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

  4、公司及相关人员如有进行要求听证和陈述、申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前述指定媒体披露的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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