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43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于2019年3月 19日披露了《关于新增涉诉和资产查封、冻结公告(五)》( 公告编号:2019-056),于2019年8月31日披露了《2019 年半年度报告》,于2020年1月14 日披露了《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07),于2020年5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099),于2020年8月26日披露了《关于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186),报告中提及的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福证券)的诉讼,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二中院)的(2020)京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
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2020)京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如下:
(一)、本次判决的基本情况
原告: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银行)
第三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民事判决书》的内容: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的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华福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1,971.00元由原告华福证券负担(已交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2020)京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为一审判决,康得新为该案第三人,北京二中院驳回了华福证券的全部诉讼请求,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2020)京02民初238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450 证券简称:*ST康得 公告编号:2020-244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605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
2、2020年9月27日,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字【2020】14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一、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相关情况及采取的措施
公司于2020年7月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决定》(深证上[2020]605号),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公司股票暂停上市的基本情况
由于公司2018年、2019年连续两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1.1条、14.1.3条的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决定公司股票自2020年7月10日起暂停上市。
(2)、公司董事会关于争取恢复上市的意见和具体措施
2020年,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将积极对2018年、2019非标意见所涉及的事项逐项解决,努力将各项相关不利因素尽快化解。公司将积极通过如下措施保障持续经营能力,恢复盈利能力:
1、 暂停上市期间董事会将继续勤勉尽责,根据目前实际状况,进一步巩固公司原有主营业务,开源节流,力争为公司提供稳定的业绩保障。
2、 积极化解债务危机,寻求债务一揽子解决方案。
在地方政府机构的支持、协调下,积极化解债务危机,与债权人协调沟通,协商延期还款或调整后续债务偿还方案,鉴于债务重组、破产重整等债务一揽子解决方案的推进受各方协商结果等多重因素的影响,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
3、 公司将加强内部控制管理,改善内部控制缺陷,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
二、公司可能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原因
2019年1月22日公司收到证监会送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苏证调字2019003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7月5日,公司收到证监会下发的(处罚字【2019】90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公告编号:2019-143)。
2020年6月28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证券会下发的(处罚字【2020】56 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公告编号:2020-128)
2020年9月27日,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了证监会下发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0】71号(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处罚字【2020】14号(以下简称:《市场禁入决定书》),具体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28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编号:2020-205)。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
三、公司股票可能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
(1)公司股票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
因2018年度和2019年度连续两年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已被暂停上市。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14.4.1的规定,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出现规定情形之一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权决定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交易,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上述规定情形如下:
(一)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暂停上市后的首个年度报告;
(二)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负值;
(三)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四)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标准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营业收入低于一千万元;
(五)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显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者审计意见类型触及《上市规则》 14.1.1条规定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法定期限内披露了暂停上市后首个年度报告但未能在其后五个交易日内提出恢复上市申请;
(七)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八)公司被依法强制解散;
(九)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受理;
(十)恢复上市申请未被审核同意;
(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公司可能面临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风险提示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认定,公司可能存在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强制退市,深交所上市委员会可能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进行初步审核和最终审核,深交所将根据最终审核意见作出是否对公司股票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决定,如公司收到相关文件将及时披露。
四、公司接受投资者咨询的主要方式
电话:0512-80151177
传真:0512-80151777
电子邮箱:kdx@kdxfilm.com
地址: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上述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