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近日,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深圳国际仲裁院(以下简称“仲裁院”)出具的《裁决书》【(2019)深国仲裁5445号】,仲裁院就公司与陈环、林国平业绩补偿之案件作出了裁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仲裁事项受理的情况
本案涉及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9年5月21日和8月14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业绩承诺履行情况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29)、《关于就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业绩补偿事宜提起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47)。
二、本次仲裁案件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反请求被申请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1903638804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工业区
第一被申请人:陈环
身份证号码:421081**********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临平丁山路(余杭区公安消防大队旁边)
第二被申请人(反请求申请人):林国平
身份证号码:330327**********
住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胭脂新村12幢5单元202
2、仲裁请求
(1)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金贰亿柒仟壹佰捌拾万元(小写: 271,800,000元);
(2)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第一项仲裁请求是由两被申请人分别各自承担,即第一被申请人应该承担217,415,840元,第二被申请人应承担54,353,960元,两者不互相承担连带责任。
三、仲裁的裁决结果
近日,仲裁庭对本案作出裁决如下:
1、第一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金人民币217,415,840元,第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业绩补偿金人民币54,353,960元。
2、本案仲裁费由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按照80%:20%比例各自承担。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抵作本案仲裁费不予退还,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按照各自承担比例直接向申请人支付。
3、驳回第二被申请人全部仲裁反请求,反请求的仲裁费用由第二被申请人承担。第二被申请人已预交的仲裁费抵作反请求仲裁费不予退还。
以上确定的各项应付款项,第一被申请人、第二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作出之日起15日内支付完毕。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将依法依规积极向被申请人追讨业绩补偿金和仲裁费,最大限度的维护公司的利益。本次仲裁结果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最终影响将依据仲裁裁决的实际履行及执行情况而定,具有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深圳国际仲裁院裁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