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 本次担保情况:币种: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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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已提供担保余额”不包含“本次担保金额”。上述表格中被担保人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2、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
3、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无
一、 担保情况概述
(一)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旗下全资子公司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和辉”)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宁波北仑支行”)开展业务,为保证相应业务的顺利开展,公司与交通银行宁波北仑支行签署了《保证合同》,协议编号为2010最保0471,公司在13,200万元人民币担保额度范围内,为浙江和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二)上述担保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分别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下属全资、参股公司日常经营和发展需要,确保2020年业务经营稳步运行,公司结合2019年度实际对外担保情况,制定了2020年度对外担保计划。2020年度,公司对外担保预计总额为149.36亿元(本担保额度包括现有担保、现有担保的展期或者续保及新增担保),其中公司对下属全资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81.02亿元人民币;公司全资子公司对公司全资子公司计划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43.54亿元人民币;公司为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累计不超过24.80亿元人民币。详情请见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上述议案已经公司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宁波市保税区兴业三路17号3幢506室
法定代表人:张首领
注册资本:100,000万元人民币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食品生产;粮食收购;食品经营;技术进出口;食品进出口;进出口代理;货物进出口;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煤炭及制品销售;供应链管理服务;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纸制品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有色金属合金销售;金属矿石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销售;社会经济咨询服务;畜牧渔业饲料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被担保人最近一年(2019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3,202,231,462.07 元;负债总额为2,072,356,524.49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884,899,999.98元,流动负债总额为2,072,356,524.49元;净资产为1,129,874,937.58元;营业收入为6,285,806,698.97元;净利润为34,843,581.46元。
被担保人最近一期(2020年三季度)的财务数据如下:资产总额为4,559,289,224.37元;负债总额为3,374,346,417.06元,其中银行贷款总额为1,169,525,427.72元,流动负债总额为3,374,346,417.06元;净资产为1,184,942,807.31元;营业收入为6,772,751,239.64元;净利润为55,067,869.73元(未经审计)。
目前没有影响被担保人偿债能力的重大或有事项。
股东情况:浙江和辉为公司的三级全资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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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保证合同》
担保人: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或称“保证人”)
被担保人:浙江和辉电力燃料有限公司(以下或称“债务人”)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
担保金额:13,200万元人民币
担保范围:
保证的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担保方式:本合同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债权人宣布任一笔主债务提前到期的,该笔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以其宣布的提前到期日为准。
四、董事会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于2020年4月29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针对上述担保事项认为:本次公司担保预计是基于公司实际经营需求以及2020年度公司的战略部署,有利于增强全资及参股公司融资能力,确保其良性稳定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各被担保对象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均没有贷款逾期情形出现,担保风险可控。此次担保预计事项履行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公司董事会同意关于2020年度对外担保额度预测的事项。
独立董事对上述担保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预计对外担保考虑了公司的业务发展需求,符合公司经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且被担保公司财务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在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该事项审议、决策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 至 本 公 告 披 露 日 ,公 司 及 其 全 资 子 公 司 对 外 担 保 总 额 为1,122,947.278614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82.10%。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为792,447.278614万元,以上担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8.51%。无逾期担保情况。
特此公告。
瑞茂通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