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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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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01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38       债券简称:隆20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持有公司股份544,499,06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4.44%,本次解除质押后累计质押公司股份数量112,000,000股,占其持股数量的20.57%。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关于其所持公司股份办理解除质押业务的通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质押解除的基本情况

  李振国先生于2020年12月30日将其原质押给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3,256,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提前解除质押业务(原股份质押及质押变动情况请详见公司2018年3月7日2018年8月22日、2019年3月2日、2019年3月7日、2020年3月5日、2020年9月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同日,李振国先生将其原质押给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11,160,000股无限售流通股办理了提前解除质押业务(原股份质押及质押变动情况请详见公司2018年8月22日、2019年8月23日、2019年8月29日、2020年8月22日、2020年9月5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本次合计解除质押数量24,416,000股,具体情况如下:

  ■

  李振国先生本次解除质押的股份目前不用于后续质押,如未来基于其个人需求拟进行股权质押,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股东累计质押股份情况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先生、李喜燕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李春安先生累计质押情况如下:

  ■

  注:上表中“持股比例”的各分项之和与合计的尾差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三、其他说明

  李振国先生资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资金偿还能力,累计质押股份不存在平仓风险或被强制平仓以及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情形。若公司股价波动到预警线时,李振国先生将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补充质押、提前还款等。公司将持续关注李振国先生的股权质押风险,并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

  股票代码:601012 股票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02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38       债券简称:隆20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2019年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2020年度使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同意公司(含控股子公司)2020年度在不影响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及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临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购买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单日最高余额上限为80亿元,在上述额度内资金可循环投资、滚动使用,授权公司财务负责人办理相关事项,本次预计及授权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单笔理财产品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情况请详见公司2020年1月2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0年第四季度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50亿元(具体购买情况请详见公司2020年10月13日披露的相关公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购买的理财产品已全部赎回,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委托理财产品赎回情况

  ■

  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最近十二个月使用自有资金委托理财的情况

  金额单位:万元

  ■

  注1:实际投入金额为期间单日最高余额;最近一年净资产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期末净资产;最近一年净利润指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

  注2:公司于2020年7月收购了宁波江北宜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公司”),上表未包括标的公司于股权交割日(2020年7月30日)前购买的委托理财金额,股权交割日至本公告日,标的公司委托理财单日最高投入金额为18,913.00万元,本金已全部收回,实际收益267.45万元,截至本公告日,尚未收回的委托理财余额为0。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一年一月四日

  证券代码:601012    证券简称:隆基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1-003号

  债券代码:136264      债券简称:16隆基01

  债券代码:113038      债券简称:隆20转债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结果暨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前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前,李春安先生持有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份398,033,19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55%。

  ●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根据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披露的《关于股东集中竞价减持股份计划的公告》,李春安先生拟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不超过37,717,600股,拟减持数量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截至2020年12月31日,本次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本次权益变动未触及要约收购。

  ●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一、集中竞价减持主体减持前基本情况

  ■

  注:以上持股来源为股东IPO前持股,以及股东因公司历次送转股、参与公司配股认购新增的股份。

  上述减持主体存在一致行动人:

  ■

  二、集中竞价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

  (一)

  大股东因以下事项披露集中竞价减持计划实施结果: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

  ■

  注1:李春安先生于2020年12月31日实施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100股,上表减持数量未包含该笔买入数量。

  注2:李春安先生拟向高瓴资本管理有限公司(Hillhouse Capital Management Pte. Ltd.,)协议转让的股份尚未完成过户,上表中“当前持股数量”和“当前持股比例”包含该部分拟协议转让的226,306,134股,占公司总股本6%(具体协议转让情况请详见公司2020年12月21日披露的相关公告)。

  (二)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承诺是否一致√是 □否

  (三)减持时间区间届满,是否未实施减持□未实施 √已实施

  (四)实际减持是否未达到减持计划最低减持数量(比例)□未达到 √已达到

  (五)是否提前终止减持计划□是 √否

  (六)其他说明

  2020年12月31日,李春安先生在实施集中竞价减持公司股份操作时,由于操作失误买入公司股票100股,买入价格89.7元/股。该行为违反了《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构成短线交易。本次短线交易行为系李春安先生在实施本次减持计划过程中因买卖方向输入错误造成,不具有短线交易的主观故意性,李春安先生将就本次短线交易所得收益全部上缴公司,并因本次误操作构成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李春安先生表示今后将审慎操作股票交易,仔细核对,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三、股东权益变动情况

  李春安先生自前次《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日(2020年12月2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持有公司权益变动情况如下:

  ■

  注:本次权益变动所涉及股份为无限售流通股,均享有表决权,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上述权益变动前后李春安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控股股东李振国、李喜燕夫妇持股情况如下:

  ■

  注1: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披露了《关于股东拟协议转让股份暨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及李春安先生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此上表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已扣除李春安拟向高瓴资本协议转让的股份226,306,134股(占公司总股本6%)。

  注2:截至2020年12月31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质押情况请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质押的公告》。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均享有表决权,除质押情形外,不存在表决权委托或受限等任何权利限制或限制转让的情况。

  四、其他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为减持,不涉及资金来源。

  2、上述权益变动情况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3、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以上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司将根据股东后续持股变动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隆基绿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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