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博信智通”)为原告。
●涉案的金额: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吉盛源”,
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11,891.68万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部分债权的议案》,博信智通以10,500万元的转让对价向苏州资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对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本次法院以博信智通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博信智通于2019年6月13日就与吉盛源、海南隆泰和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李爱亮、董丽丽、刘天文、陈朝凤买卖合同纠纷事项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同日,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通知书》[(2019)津02民初473号],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受理。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9年6月14日披露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www.sse.com.cn)的《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2019-052)
二、本次重大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收到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书》[(2019)津02民初473号之三],具体内容如下: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案中博信智通公司已将其主张的涉案债权全部转让给案外人苏州资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故博信智通公司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636,384元予以退还。公告费1,360元,保全费5,000元,由博信智通(苏州)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三、本次重大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公司已于2020年12月16日召开2020年第六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转让部分债权的议案》,博信智通以10,500万元的转让对价向苏州资耀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转让公司对天津市吉盛源通讯器材有限公司和天津市天顺久恒通讯器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账款以及对天津航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应收款。本次法院以博信智通不具有适格的原告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四、报备文件
1、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津02民初473号之三]
特此公告。
江苏博信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