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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04日 星期一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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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1-001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

  持股5%以上董监高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权益变动尚需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董监高与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后续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及《表决权委托协议》,且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协议转让过户手续。各方将在后续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之后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并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2、本次签署的《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仅为各方关于本次交易的意向性协议,框架协议签署后,受让方将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后,各方将确定是否签署正式的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继续推进本次交易。

  3、若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胡坤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4、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交易概述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彪先生及一致行动人金双寿先生、刘俊忠先生、持股5%以上董监高关付安先生、杨建国先生、以及股东宁波恒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通知,上述股东与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长耘”)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上海长耘拟受让前述股东合计持有的38,387,200股(其中:于文彪3,991,558股,宁波恒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463,182股,金双寿7,983,115股,刘俊忠7,983,115股,关付安7,983,115股,杨建国7,983,115股),转让股份合计占公司总股本的29.99%(前述股份拟分两次进行交割,于第一次交割完成之后,上海长耘将持有上市公司9.36%的股份,同时受托18.71%的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合计控制公司的表决权股份比例为28.07%;于第二次交割完成之后,上海长耘将持有上市公司29.99%的股份)。第一次交割完成后,上海长耘将成为公司的控股股东,胡坤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二、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一)甲方(转让方)

  1、甲方一(1):于文彪,身份证号码:41010219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长、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2、甲方一(2):宁波恒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80761814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成立日期: 2008 年 09月 19 日

  注册资本: 180 万元

  法定代表人:于文彪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北仓区梅山七星路88号1幢401室B区J0489

  经营范围: 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不含金融、证券、期货咨询)。(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3、甲方二:金双寿,身份证号码:41010519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总经理,一致行动人。

  4、甲方三:刘俊忠,身份证号码:42010619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董事,一致行动人。

  5、甲方四:关付安,身份证号码:410103195*********,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监事会主席。

  6、甲方五:杨建国,身份证号码:410104196*********,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公司监事。

  (二)乙方(受让方): 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230MA1HH0PC4Q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坤

  成立日期:2020年12月10日

  住所: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江南大道1333弄11号楼(临港长兴科技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社会经济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长耘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股份转让框架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转让方)

  甲方一(1):于文彪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2196*********

  甲方一(2):宁波恒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0680761814Y

  甲方二:金双寿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6*********

  甲方三:刘俊忠

  公民身份证号码:420106196*********

  甲方四:关付安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5*********

  甲方五:杨建国

  公民身份证号码:410104196*********

  乙方(受让方): 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甲方一1与甲方一2合称为甲方一;以上甲方一至甲方五合称为甲方;甲方、乙方合称各方或双方;一方指甲方、乙方其中任何一方。

  鉴于:

  1、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上市公司”或“三晖电气”)为一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中小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三晖电气,股票代码:002857。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目标公司注册资本128,000,000元,总股本为128,000,000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2、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一1持有目标公司15,966,232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2.47%),甲方一2持有目标公司6,673,703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5.21%),甲方一1为甲方一2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甲方一合计持有目标公司22,639,935股(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17.68%);甲方二持有目标公司7,983,11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24%),甲方三持有目标公司7,983,11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24%),甲方四持有目标公司7,983,11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24%),甲方五持有目标公司7,983,115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6.24%)。

  3、甲方一、甲方二、甲方三、甲方四、甲方五拟分别将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454,740股股份、7,983,115股股份、7,983,115股股份、7,983,115股股份、7,983,115股股份(合计38,387,2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29.99%,以下简称“目标股份”)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条款转让给乙方(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目标股份中部分尚未达到可转让条件的股份,甲方应将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乙方。

  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乙方合计控制公司35,924,018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8.07%)对应的表决权,乙方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乙方的实际控制人成为目标公司实际控制人。

  上述交易全部完成之后,乙方合计控制目标公司38,387,200股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29.99%)对应的表决权。

  就本次交易事宜,经协商一致,双方达成框架协议如下:

  第一条  股份转让及交易对价

  1.1 股份转让

  甲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将持有的目标股份连同与之相关的全部权利义务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转让给乙方。

  1.2 交易对价

  1.2.1 第一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目标股份的第一次转让价格确定为每股人民币17.18元(以下简称第一次股份转让价格),第一次转让的股份数量具体情况如下:

  ■

  1.2.2 第一次股份转让对价的支付

  乙方对上市公司的尽职调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发出是否继续推进本次交易的通知。如乙方决定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乙方应在尽职调查完成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第一次转让对价款的50%支付至共管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核通过之后3个工作日内,各方应解除共管账户中第一次转让对价款50%款项的资金共管,由甲方用于缴纳本次交易所涉税款。甲方取得本次交易的完税证之后应立即通知乙方支付第一次转让对价款余款(50%),乙方在收到付款通知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应将第一次转让对价款的余款(50%)支付至共管账户办理目标股份过户。

  目标股份过户完成之后的3个工作日内,甲乙双方解除共管账户中第一次转让对价款全部款项的资金共管,分别划转至甲方各转让方。

  1.2.3 第二次股份转让的对价

  在双方第一次股份转让交割完成且目标股份剩余部分达到可转让条件后,乙方拟受让目标股份的剩余部分(即第二次转让股份),具体数量如下:

  ■

  每股转让价格不低于第一次股份转让价格17.18元/股,具体转让价格由双方根据届时市场情况另行协商确定,第二次股份转让的付款形式、节奏、流程参照第一次股份转让有关约定执行。

  甲方应在签署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的同时与乙方签署第二次转让股份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第二次转让股份对应的投票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予乙方,使得乙方获得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在目标股份第一次过户前,乙方应就第二次股份转让向甲方合计支付1.3亿元至共管账户,作为第二次股份转让的定金,甲方将第二次转让股份质押给乙方(该等质押登记应在不迟于目标股份第一次过户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第二次转让的股份此前已存在质押的,则甲方应在收到第一次股份转让价款后立即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并在解除质押手续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质押给乙方),该定金支付及股份质押事宜由相关主体另行签署质押协议进行约定。乙方违约致使甲方依法解除合同的,甲方不退定金,股份质押解除,如有损失甲方有权另行追索。

  甲方违约致使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在乙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双倍返还乙方定金并且赔偿乙方损失,未按时返还或/和赔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行使股份的质押权(即出售甲方相应数量的质押股票收回双倍返还的定金或/和损失赔偿,出售股票所得不足返还的,乙方有权继续追索)。

  1.3 目标公司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在相应股份完成过户之后由乙方按持股比例享有。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目标股份全部完成过户之日止的期间内,若上市公司派发股利、送股、资本公积转增、拆分股份、增发新股、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标的股份的数量及每股单价应同时根据深交所除权除息规则作相应调整。

  第二条 定金

  2.1 上市公司做出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前,乙方应将定金5000万元支付至甲方一与乙方共同开立且共管的银行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由甲方一代表甲方收取定金。

  第三条 对目标公司的尽职调查

  3.1 本协议签署之后,乙方应立即委托专业机构对上市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尽职调查完成时限为上市公司做出实际控制人变更提示性公告起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3.2  乙方如拟继续推进本次交易,应在尽职调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3.3 如乙方在尽职调查过程中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上市公司资产、业务及财务状况与公开披露的信息不符,且涉及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情形(以下简称“重大不利情形”),乙方有权在尽职调查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退还定金(无息)。

  3.4 尽职调查完成之后,如乙方未发现有确凿证据表明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不利情形,且乙方不继续推进本次交易,或乙方拟继续推进本次交易但甲方不继续推进本次交易或甲方未在乙方指定期限内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与乙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表决权委托协议,则守约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主张适用定金罚则(即甲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乙方支付定金,乙方违约的,定金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 表决权委托

  第一次股份转让协议签署的同时,甲方应将第二次转让股份的表决权无偿且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乙方,并签订书面的表决权委托协议,第二次转让股份的表决权委托期限自第一期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起至第二次转让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日止,具体委托股份数量如下:

  ■

  第五条 业绩承诺

  甲方一承诺,在乙方严格遵守本协议的约定不干涉甲方的管理的前提下,上市公司拥有的与电能表业务相关的、或基于电能表业务的运营而产生的资产。2021年、2022年、2023年每年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下同)均应为盈利,且三年累计不低于4500万元。如三年累计实现税后净利润低于4500万元或当年亏损,甲方一应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差额部分作为业绩承诺补偿款支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第六条 排他性

  在本框架协议签订后,甲乙双方将在本框架协议约定的原则基础上,尽快就具体的股份转让条件和安排进行进一步协商,并在达成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并履行相关手续,本次交易以双方签订的正式股份转让协议为准。

  自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甲方保证其不就涉及本框架协议中预期进行的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到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项,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意向书、备忘录、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自本框架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乙方及其实控人保证其不就涉及本框架协议中预期进行的相同或相似的任何交易或为达到上述相同或相似效果的任何交易的事项,直接或间接地与任何第三方签署任何意向书、备忘录、合同或任何其他协议。

  第七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7.1 甲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至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完成之日,甲方将对上市公司以审慎尽职的原则行使股东权利,将合理、谨慎地运营及管理上市公司;确保上市公司管理层、客户的稳定和业务的正常经营;确保上市公司在正常经营之外不进行非正常的导致上市公司股权价值重大减损的行为,亦不从事任何导致上市公司无形资产或经营资质无效、失效或丧失权利保护的行为;保证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将不会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此外,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甲方保证目标公司及其下属企业不进行下述事项:

  (1)停止经营主营业务、变更经营范围或主营业务、扩张非主营业务或在正常业务过程之外经营任何其他业务;

  (2)实施在任何证券市场上发行新股(包括但不限于定向增发)或者任何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的证券;

  (3)修改上市公司章程,但由于限制性股票的注销、或上市公司在本协议签署前已公开披露的其他事项导致需要修订公司章程的除外;

  (4)对员工雇佣政策作出改变,变更员工的薪酬及福利、员工激励;

  (5)制定与任何职工相关的利润分享计划;

  (6)购买、出售、租赁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任何资产,但在正常业务过程中发生的除外;

  (7)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知识产权;

  (8)修改、终止、重新议定已存在的重大协议,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一贯做法作出的除外,重大协议指涉及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的协议;

  (9)主动或同意承担重大金额的义务或责任(实际或或有的),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按以往的一贯做法发生的除外;

  (10)在上市公司常规业务之外,将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产生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10%的损失的行为;

  (11)为第三方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

  (12)向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雇员、股东或其各自的关联公司或为了前述任何人的利益,提供或作出任何重大承诺,向其提供任何重大贷款、保证或其他信贷安排;

  (13)在正常经营过程之外出售、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在本协议订立之日使用中的任何涉及重大金额的资产或权利,或在其上设立其他第三方权利;

  (14)进行任何与上市公司相关的重大收购、兼并、资本重组有关的谈判或协商,或与任何第三方就该等重大交易达成任何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15)不按照以往的一贯做法维持其账目及记录;以及

  (16)任何可导致上述情形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

  7.2 目标股份第一笔过户之日起36个月内,在上市公司继续经营电能表相关业务期间,若上市公司电能表相关业务的任何员工、雇员、供应商、其他利益相关方,要求上市公司对其进行任何赔偿、补偿等要求上市公司支付相关款项,则该等事项均由甲方一进行处理且不得对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经营业绩承诺目标形成重大影响,如导致业绩承诺无法完成的则相关款项均由甲方一承担。

  7.3 目标股份第一笔过户之后,对于(i)目标公司因在过户日前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引起的、在过户之日起36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和/或行政处罚,以及(ii)目标公司因在过户日前的作为及不作为而引起的、在过户之日起36个月内发生的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累计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甲方一将在该等补缴、处罚或赔偿责任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进行全额补偿,乙方及目标公司有义务协助甲方一为合理减少该等补缴、处罚或赔偿责任而及时进行协商、谈判或进行其他合法处理。

  7.4为保证甲方一在本协议项下有关义务的履行,双方同意,甲方一应将500万股的目标公司的股份质押给乙方,作为甲方一履行有关义务的担保,质押协议有关内容双方另行拟定。

  7.5 甲方保证,在乙方的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其自身、近亲属、其关联方不单独或/和与第三方联合共同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除本次交易全部完成后扔持有的股份数量超过5%的外,在乙方的实际控制人作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期间,甲方自身、近亲属、关联方合计持有的上市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不得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超过部分表决权自动放弃。

  第八条 乙方的陈述与保证

  8.1 乙方向甲方保证乙方用于支付本协议项下股份转让对价款的全部资金来源合法,将严格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与方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对价款,并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完成包括但不限于权益变动报告等本次交易必备文件的报备、披露。

  8.2 乙方承诺,为保障上市公司原有业务的正常经营和发展,在上市公司治理架构和制度框架内,原有业务由甲方一按照原有的业务规划依法合规经营。

  8.3 第二期目标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之前,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促成上市公司实施再融资及相关稀释甲方股份比例的事项,因甲方原因导致不能按时过户的除外。

  第九条 协议变更和终止

  9.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本框架协议,经协商变更本框架协议的,双方应另签订书面协议。

  9.2 本框架协议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终止:

  (1)经双方协商一致,可提前解除/终止本框架协议;

  (2)证监会、交易所等任何监管机构或任何有权的行政机构对标的股份转让的任何事项不予核准、批准、备案或存在任何否决意见,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框架协议;

  (3)任何一方发生违反本框架协议情形的,经守约方发出书面要求后30日内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未采取充分的补救措施,则守约方有权终止本框架协议并适用定金罚则。

  第十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任何因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而产生的争议,均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加以解决。如协商未果,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北京仲裁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的成立、生效及其他

  11.1 本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成立,在乙方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定金后生效。

  11.2 各方承诺,乙方尽职调查完成后,双方配合尽快就本次交易签署正式股份转让协议及相关协议。

  11.3 本协议正本壹式捌份,各方各执壹份,上市公司留存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若上述股份转让最终实施完成,公司控股股东将变更为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实际控制人变更为胡坤。本次转让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本次转让有利于优化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和治理结构,对公司未来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等多方利益。

  五、风险提示

  公司相关股东本次签署的协议仅是股份转让的框架协议,正式协议能否签署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股份转让框架协议》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1-002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复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三晖电气,股票代码:002857)自2021年1月4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彪及其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董监高(以下简称“转让各方”)筹划控制权转让事宜,鉴于该事项目前尚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避免公司股价异常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代码:002857) 自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开市起停牌,停牌时间不超过5个交易日。具体内容详见当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筹划控制权变更的停牌公告》(    公告编号:2020-079)。

  停牌期间,公司转让各方与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框架协议》,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关于控制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5%以上董监高签署〈股份转让框架协议〉暨控制权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编号:2021-001)。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2号——停复牌业务》等有关规定,经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股票简称:三晖电气,股票代码:002857)自2021年1月4日开市起复牌。

  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披露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证券代码:002857                   证券简称:三晖电气                公告编号:2021-003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高管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高管余义宙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管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公告编号:2020-043),公司董事、高管余义宙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六个月内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195,6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0.15%)。

  2020年10月1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时间过半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0-062)。截至2020年10月10日,减持时间过半,董事、高管余义宙先生未减持公司股份。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截至本公告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本次减持计划结束。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份减持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

  注: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减持计划不存在违反《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情形;

  2、本次减持股东不属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因此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机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公司基本面未发生重大变化。

  3、本次减持严格遵守预披露公告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不存在违反已披露的减持计划及相关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1、《关于股份减持计划实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郑州三晖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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