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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31日 星期四 上一期  下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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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0-048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0年12月30日(星期三)下午14:30开始,会期半天。

  (2)网络投票时间:2020年12月30日至2020年12月30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0年12月30日0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南京国信大酒店三楼神州厅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浦宝英女士

  6、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98,572,777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3082%。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3,298,559,10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7.3078%;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3,67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7人,代表股份数107,166,76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8365%。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因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江苏省国信集团有限公司、江苏舜天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71,458,508股不计入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实际有表决权股份数为527,114,269股。

  表决结果:赞成票527,101,96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77%;反对票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7,154,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票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2021年1月至5月证券投资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298,560,4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票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7,154,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票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江苏信托2021年1月至5月投资信托计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成票3,298,560,47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99.9996%;反对票12,3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4%;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赞成票107,154,46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5%;反对票12,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5%;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刘伟律师和朱春雨律师到会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经出席现场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公司《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证券代码:002608     证券简称:江苏国信     公告编号:2020-049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塔山电厂工商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苏晋能源控股有限公司之控股子公司苏晋塔山发电有限公司(简称“塔山电厂”)由原“同煤大唐塔山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正式更名为“苏晋塔山发电有限公司”,并于2020年12月29日取得了大同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塔山电厂主要工商信息如下:

  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346885838L

  2、名称:苏晋塔山发电有限公司

  3、注册资本:90000万人民币

  4、法定代表人:姜东升

  5、住所:大同市云冈区塔山工业园区

  6、经营范围:电力生产销售;热力生产和供应;售电业务(以上项目凭有效许可证方可经营);电力技术咨询、服务及综合利用;销售粉煤灰(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江苏国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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