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股东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王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收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三人为一致行动人)和股东王晟联合出具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鉴于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于2020年9月8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将于2021年1月8日到期,经友好协商,各方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同意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10日。
一、《表决权委托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于2020年9月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将其所持公司合计26,725,9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王晟行使。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9月10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及〈股份转让协议〉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73)。
二、《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情况及主要内容
经友好协商,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于2020年12月28日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同意,《表决权委托协议》项下的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10日,委托期限届满之日前五日,各方应就委托期限是否延长进行协商并另行签署协议约定。在前述委托期间内,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将其所持公司合计26,725,992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6.49%)的表决权无条件、不可撤销地委托给王晟行使。
2、补充协议约定内容与《表决权委托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约定为准,补充协议未作明确修改的部分仍以《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为准(包括争议解决条款)。
三、本次权益变动基本情况
2020年9月10日,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等三人和王晟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本次权益变动在前次披露之日起六个月内,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本次权益变动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公告。
除表决权委托期限延长至2021年3月10日外,本次权益变动与前次报告书不存在其他不同。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权益变动未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2、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王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影响公司上市地位。
4、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处于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状态。本次《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签署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5、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督促相关各方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王中胜、杨世宁、杨新子、王晟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补充协议》。
特此公告。
安徽皖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30日